律师: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针对李先生的遭遇,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于产品质量状况的一种,飞鹤奶粉在销售页面中产品参数一页,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02-12”,则应当视为其对产品质量的承诺。那么,飞鹤奶粉就应当按照承诺的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相符的产品。现在飞鹤奶粉提供的产品,与其承诺不符,属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自然应当履行退、换货的义务,并自行承担其中的运费。”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欢迎通过以下方式为我们提供线索,我们将发挥自身平台影响力和舆论监督力,协助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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