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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撞上违停车男子昏迷50多天 家属寻找目击证人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3-10 07:00:41 编辑:王翠萍 作者:杨德合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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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者家属现场举牌寻找目击者,并已申请事故认定复核

  “我父亲还戴着工地的安全帽,他60多岁的人了,骑着自行车,速度能多快,人怎么能撞成那样。”郭先生表示,距事发地仅有100米的道路十字有一个摄像头,但警方查询后发现仅有实时拍摄没有保存,而当事仅有当事汽车司机在场,警方系在数十分钟后到场,事发时车辆究竟是否处于静止状态都尚未可知,而事件的唯一一名目击者为是法度旁边的小区居民,是在次日主动联系到警方提供证言,而轿车司机称他就是到这个小区送材料才临时停车路边,这一切都颇为蹊跷。

  鉴于此,郭先生及其家人希望进一步弄清事发时的详细情况,昨日下午,郭先生在事发地举牌寻找目击者。华商报记者在事发地附近走访了解到,附近商户均直到曾发生此事,但却无人直接目击。而华商报记者发现,几乎是在事发地几米外的路边,就树着一块“下坡路段、禁止违停”的禁停标志。

  郭先生及其家属认为,少量饮酒骑乘自行车代步不足以影响安全驾驶,而出现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小轿车司机王某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对于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具体规定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郭先生认为,正是因为那辆小轿车停放在非机动车道,才迫使其父亲无法在非机动车专用道正常行驶,才从其左侧绕行而发生事故,故而该认定明显与事实常理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

  郭先生还认为,事发后警方在半小时才到达事发地,发生地无监控视频,警方未见证整个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被而仅依据证明效力明显不足的证人证言认定王某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该证人是否目睹事故全过程、所站位置角度是否能看清事故发生的细节,无法通过其他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事故发生后,伤者处于昏迷状态,且剐蹭发生在左倒车镜内侧,对方车辆驾驶人在事发后坐在车内,家属有理由怀疑,王某车辆之所以与申请人车辆发生剐蹭,是因为其在挪车、倒车而并非停滞状态下发生剐蹭。

  郭先生认为,曲江交警机械适用法律,认定申请人未能安全行驶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而,在警方做出事故认定后不久,郭先生已于2月27日向西安市交警支队提交事故认定复核审请。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实习生 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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