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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员诱导12岁幼女发生关系长达两年 获刑10年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5-30 10:44:27
[摘要]今天上午,省高院举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暨“红领巾法学院”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托管所管理人员薛某诱导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持续两年并致怀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今天上午,省高院举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暨“红领巾法学院”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托管所管理人员薛某诱导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持续两年并致怀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16年6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薛某在其开办的某托管中心值班室内诱导被害人王某(时年12周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薛某利用王某托管之机,多次将被害人王某引诱至托管中心值班室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王某怀孕并做人流手术。

  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利用托管老师的监管身份,在明知被害人王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诱导,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从重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禁止被告人薛某刑满释放后从事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托管工作。

  本案是一起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件。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被告人薛某利用看管的工作便利,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诱导,与其发生性关系,持续时间长达近两年,最终致其怀孕,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情节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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