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武汉市中院2016年7月27日《蔡立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显示,2013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鲁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蔡立刚与其妻名下位于洪山区房产一套。同日,本院查封蔡立刚位于江汉区房屋一套,并将上述房产续行查封至今。2016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蔡立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6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蔡立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关东支行存款100万元,实际冻结582807.88元。
蔡立刚认为,法院查封两套房产,总价已达500万元,远超执行标的总额。
汇报材料:驳回再审申请欠妥
《汇报材料》显示,在本次复查中发现几处瑕疵,其中,原初审一审鲁某起诉主体有蔡立刚、阳光大酒店两被告,而在湖北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查明阳光大酒店被注销,当庭也告知双方当事人,但判决文书中对此诉讼主体的变化未作表述,造成生效判决文书有两个诉讼主体,存在严重瑕疵。
对此合议庭多数人认为,该案生效判决距今已有十多年,其间发回重审、再审多次;当时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上诉,申诉人对此也未提出申诉。故不需因瑕疵而启动再审;少数人认为可考虑再次启动再审。
《汇报材料》中“立案二庭审查意见”一项介绍,立案二庭审查后合议庭一致认为,原生效判决存在如下问题,存在“当事人主体地位问题”、“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决定再审。
“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提出关于两笔垫付款的问题,其中一笔是鲁某陈述向湖北省是有公司借款60.64万元,经查阅卷宗,武汉中院通过对省石油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芦某调查,石油公司没有向鲁某借款的事实发生。
长达18页的《汇报材料》在最后写道,综上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在当事人的主体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应依据规定对本案决定再审。但合议庭考虑到该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故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后信访工作处附上接访审查意见,该处认为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该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并且有电子档印证,说明其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后,持续不断上访,由赔偿办、立案二庭的审查结论均认为本案一些焦点问题存疑,但最终以本案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蔡立刚的再审申请,该处认为欠妥,建议立案二庭再行审查。
5月6日,湖北省高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汇报材料中的信访工作处处长已经退休,因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影响插手干预案件,所以无法就此案向相关部门了解。
6月3日,负责这份汇报材料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蔡立刚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况不便介绍。
蔡立刚说,信访工作处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领导后,并无下文。他坚持了23年,找过法院、检察院、巡视组,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蔡立刚说,他会一直坚持下去。
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