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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山东一法院庭长被起诉 "群官"该咋管?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卿荣波 2019-06-13 07:06:17
[摘要]柳某某诉称,原告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内发言时,被群主刘某某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群。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如今,微信已成为多数人工作和交际的必备工具,特别是微信群,已经是职场必需品。可如果出现被群主踢出群的情况,你会到法院起诉吗?这件事发生后,或许很多群主都说,再也不敢轻易将人移出群了。

  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

  法院一庭长成被告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庭长因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柳某某与刘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件。该裁定书显示,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平度市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柳某某诉称,原告在微信群“诉讼服务群”内发言时,被群主刘某某移出群聊,至今无法进入该群。请求判令被告重新邀请原告进入微信群“诉讼服务群”、被告连续三天在该微信群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刘某某系该院立案庭庭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青岛市中院指定管辖。青岛市中院认为,平度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诉讼服务群”是业务群

  事发后已被群主解散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平度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知道这件事情,但采访得通过法院研究室。

  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研究室未果,办公室又说,需要通过平度市委宣传部。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又联系了平度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说,会和法院沟通,然后回应。截至昨晚8时,记者未接到法院的回应。

  华商报记者辗转了解到,涉案的微信群是一个业务群。而原告柳某某是一名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了10年,2018年年底才转型。柳某某发现自己被移出微信群后,希望重新回到群里但未果,就一纸诉状,将群主告到法院。而“诉讼服务群”是平度法院的一个公共平台,是法院立案庭为了方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推动诉讼服务设立的工作群,很多通知、要求都在这里面传达。

  知情人说,今年1月22日,柳某某在群里发了一张关于警方执法的微博截图,随后和群主发生争执,就被群主踢出了这个微信群。而群主和柳某某还曾是同事关系。事发后,这个“诉讼服务群”已被群主解散。也有一种说法是,“当时是立案庭的同志们出于好心,大家是为了方便,结果柳律师在里面发表不当言论,制止又不听,这个群也没法弄,所以群就解散了。”

  专家观点

  被踢出群就起诉

  加重法院负担

  近两年,关于微信群、QQ群群主“踢人”出群而引发的纠纷、维权已多次见诸报端,曾有家长因质疑老师收礼或者反对其他事宜而被班主任“踢”出家长群,也曾有记者做了行业监督报道,而被跑口宣传干部移出微信工作群。

  对于这样的事情闹到法庭上,陕西省社科院副研究员谢雨锋认为,这种琐碎小事是否有必要起诉到法院,大家对此存在争议。如果大家均对这种小事进行起诉,则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导致出现“诉累”现象。如果将人移出群会被起诉,那解散群呢?所以这样就起诉,必要性不是很大。

  律师看法

  原告应该是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名誉权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说,平度法院申请案件异地管辖是恰当的,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也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是“原告就被告”,特殊类型的案件有相应的管辖规定。本案中,被告系平度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如继续在平度法院审理,被告与审理人员难免存在利害关系,审理结果也无法使当事人信服。

  李耀华说,本案是人格权纠纷,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柳某某被移出群聊,应该是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要看其被移出群聊前的行为以及被告有无贬损柳某某名誉的行为。

  “踢出”不是对品格评价 无所谓人格侵权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说,他们律所也对这个案例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他认为,在互联网上,可以随机拉建一个群组,也可以随意解散一个群组,可以邀请对方进入,当然也可以拒绝对方进入,甚至可以将对方移除出群,这也正是一般互联网群组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的体现。群组的组建者,也就是俗称的群主,可以移除成员出群,只是说群主认为彼此之间理念、性格、层次等不和,不适宜继续交流,并不是对被移除出群者人格的负面评价,“踢出”是网络用语,片面地认为被“踢出”就是人格贬低是没有必要的。

  另外一方面,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络群组,一般不应当将成员移除出去,如此也违背了公共服务的目的。但是若有群组成员在其中发布与该项服务无关的甚至违法的信息,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自然有权将其清除出群组。“移除出群并不是对人的品格评价,所以无所谓人格侵权,”胡超奇说,邀请加入不是荣誉,移除出群自然不是贬损。

  原告的发言很关键 单纯移出不足以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微信群属于交流群,这类社交软件赋予了群主“添加群人员及移除群成员的管理权”。

  赵良善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服务群的建立仅仅是为了便于交流案情,还是法院的硬性规定。如果仅是交流案情,此时,刘某某作为群主享有绝对的管理权,可以根据需要移除群成员;如果该群是法院对于审判案件提出的硬性要求,此时,需要看原告柳某某在群里的发言内容,如果发言用词不当,群主有权移出,如果发言正当合理,群主就无权移出。

  当然,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还要看刘某某是否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即刘某某的行为是否降低了柳某某的社会综合评价等。就本案来看,单纯的移出群聊行为,不足以对柳某某造成人格权侵害,因为社交软件的沟通交流是自由的,建群、移群也应当是自由的,所以移除群聊不足以对柳某某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等影响。

  在度的把握上应倾向于群主和管理者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高瑾律师说,从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来谈,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方面,一是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二是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三是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有主观故意,侵犯自己的人格权利,造成事实上的损害的话,有权提出起诉,但一般的移出行为,很难说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就目前的信息显示,被移出群的原告,他的诉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另外,《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高瑾说,踢出是网络用语,人为的认为被踢出自己贬低自己没有必要。从目前有关规定来看,建群者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不能让建群者、管理者为了其他人的其他人格权益承担难以预料的风险,“我觉得只要事出有因,不是任性随意而为,也就是说被移出群的只要有发言不当嫌疑的被移出都是可以的,在度的把握上应倾向于群主和管理者。”

  哪里有现实的需求 哪里就有法律的裁判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这个群,可能是工作群。因为提出了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是牵扯到了当事人是本院立案庭的庭长。原告应该是有实体的权利,法院才会立案。大家通过群进行联络、交流和叙旧等,原告开始在群里,随后又被踢出群,群主,也就是本案中的被告排除了原告行使基于身份或工作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使权利受损,“我觉得侵犯的是身份权,建立在工作关系上的权利,原告认为有碍于他参与群里的讨论和工作等。”

  王浩公说,实际生活中,也出现过类似的事情,一个领导,组建了一个领导群,有一人有资格入群,但没有被拉进群,很郁闷,他认为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还曾咨询过律师,“这个案子积极的意义在于,出现争议的时候,要理性对待,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群出群是普遍且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此案极具现实意义,哪里有现实的需求,哪里就有法律的裁判,科技影响了法制,是法制的进步。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群主看过来

  1.群主可能涉及哪些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达。

  2.哪些消息群里不能发?

  微信群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发微信一定要注意:①政治敏感话题不发,②不信谣不传谣,③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④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⑤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⑥军事资料不发,⑦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⑧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3.为啥群主要承担责任?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4.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相关案例

  群主微信群发侮辱言论被拘五日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微信群内不当言论 群主被诫勉谈话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省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

  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 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建了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法官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建微信群赌博抽取红利 群主获刑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并组织40余人,并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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