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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摩托追尾机动三轮致1死1伤 被判全责后发现对方是"黑车"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6-28 07:14:22
[摘要]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在对现场肇事车辆痕迹、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后,于当年12月2日作出道路事故认定。

  两年多来,虽已年近80岁,延长县老贾却一直在为一起交通事故奔波着,在拿到己方被判全责的事故认定后,复核期外又意外发现对方车辆也有问题,他认为对方也应该对事故负一定责任。

  事件:事故认定追尾者全责 未提出复核

  老贾介绍,那次事故发生于2016年11月21日18时20分左右,当日天气晴朗,但因为是冬天,天色已暗下来。“我女儿要回来,我女婿便请了假骑摩托车送她。”老贾说,当他们骑着摩托车走到延安市新区杨家岭隧道北口公路处,追尾了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撞击中,老贾的女儿身受重伤,女婿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在对现场肇事车辆痕迹、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后,于当年12月2日作出道路事故认定。华商报记者在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警方认定事实: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陕JF1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陕J73×××号三轮汽车尾部,致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魏某某及乘坐人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过错。魏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贾某某无责任。

  老贾称,由于女儿受伤严重,在医院抢救治疗,对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他们并未在3日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事情似乎就此平息。

  波折:意外发现肇事三轮车为“注销”状态

  然而,随着老贾女儿伤情恢复,她称其丈夫当天并未有喝酒迹象,而且当时天色已经暗下来,虽然事发路段有路灯,但视线已不是很好,当时好像没看到前车亮起尾灯。

  此时,老贾和其他亲属开始对肇事另一方的车辆合法性产生怀疑。2017年1月,经过查询后,发现农用三轮车车辆信息显示所有人为曹某,并非事故中的张某某,最重要的是,在车辆状态一栏显示“违法未处理 注销”字样。

  “这个注销的意思应该是这车已经没有合法身份了,不能上路。”老贾说,他找到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求证,对方也表示,如果是这样,在该起事故中,对方车辆就也存在过错。于是,老贾向多部门反映,在有关部门协调之下,老贾及其家属获得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当时我女婿有没有喝酒现在已经不好追究了,但对方车辆也有问题,也不应该上路,那对方是不是也得负一定责任?”老贾认为,女婿死亡、女儿重伤后残疾,代价惨重,对方驾驶注销车辆上路也应该为女婿的死负一定责任。

  老贾说,他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官称此案他几无胜诉希望,他无奈撤诉。此后,老贾开始了长期维权。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事故成因的分析

  6月27日,华商报多方联系到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及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方称该案件已被最终定性,因宣传报道规定需要请示上级,因此无法对该起事故做出具体回应。

  “交通事故认定主要是认定造成事故的形成原因。”针对此事,西安一位资深事故民警介绍,事故调查显示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后方追尾摩托车驾驶员无照驾驶且醉驾,不论前方是怎样的物体,后方车辆都可能撞上去。

  “而前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并无主观的过错,如果前车存在违法行为,是另行处罚的问题,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该民警表示。

  >>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仅是法院划分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

  “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供即可维护自己的权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表示,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不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一个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复核,否则该证据就发生效力。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事故认定是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不是唯一的证据,“事故认定只是法院赖以划分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很多情况下,并不决定法院的判决,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完全可以对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民事责任划分需要人民法院依据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余伟安说,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能够否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法院也可采纳。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韩朝泽说,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交警部门应终止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出机关,如果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确有错误的,也可主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正确划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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