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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外租车辆被查扣半年后车坏了 执法部门和停车场踢皮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18 07:02:20 编辑:强鑫 作者:谢涛 陈团结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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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法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交通运输管理站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其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车辆积水损坏是因为未能妥善保管导致的,则由执法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如执法停车场存在过错的,则执法部门可以向执法停车场追偿。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茂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营运扣押车辆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对当事驾驶员作出处罚决定,其实和车辆无关。这件事是典型的懒政行为,由于当事驾驶员是租车人,执法部门难以对当事司机进行处罚,所以才导致车辆被扣了半年之久,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60天暂扣时限,属于超期扣押。”张兴茂说,“超期扣押造成的扣押物损坏,执法部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事,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司机作出处罚决定后,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执法部门的合法权利。而非拖了半年之久,最后让租赁公司认罚。”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摄影 陈团结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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