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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同事查询客户信息出售 江西一国有银行多名职员被判刑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陈有谋 2019-07-23 07:21:03
[摘要]同一银行7名正式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查询、出售客户个人信息1000余条,非法获利21万余元,其中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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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银行7名正式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查询、出售客户个人信息1000余条,非法获利21万余元,其中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近日,江西南昌某国有银行员工集体查询、出售客户信息窝案在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买卖1108条公民个人信息

  至少获利13万

  华商报记者获悉,本案涉及19名被告人,罪名均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至少有8人是国有银行正式职员(另有3人未被起诉)。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蒋某翔,男,1981年生;胡某昔,男1970年生;熊某,男,1978年生;以及李某某(不起诉)、侯某斌(不起诉)、焦某文(不起诉)均系江西南昌某银行正式职员。

  李某系大堂经理,没有查询银行客户信息的权利,遂找到蒋某翔、胡某昔、侯某斌查询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并给三人以报酬。蒋某翔等人查询到信息后均通过微信传给被告人李某。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找被告人蒋某翔共计查询了842条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其中498条是蒋某翔自己所查,262条是蒋某翔找被告人熊某所查,82条是蒋某翔找李某某所查,李某某又找到焦某文查询了其中54条银行客户信息。李某每条信息给蒋某翔80元人民币,蒋某翔每条信息给熊某30元人民币,给李某某42.5元人民币,李某某给焦某文每条信息15元人民币。

  蒋某翔获利共计人民币56015元,熊某获利共计人民币7860元。

  李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昔以每条人民币80元的价格查询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胡某昔共计查询了239条的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共计获利人民币19120元。期间李某又找到侯某斌查询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侯某斌共计查询了27条银行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给了李某,每条人民币90元。

  被告人李某共计买卖1108条公民个人信息,每条以200-23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李某至少获利人民币132690元。

  同案19人被判刑

  其中银行职员最少有8名

  案发后,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对李某、蒋某翔、胡某昔、熊某、刘某叶(女,内蒙古自治区某银行职员,1971年生,查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15条,获利1万余元)、赵某(男,1986年出生,北京某银行职员,倒卖公民个人信息800余条,获利8万余元)、陆某宇(男,1988年出生,广西某银行职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获利6万余元)、张某(男,1987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某银行职员,查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37条,获利1万余元)等19人提起公诉(上述8人均系国有银行正式职员)。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7)辽10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

  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蒋某翔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胡某昔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陆某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刘某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昔等8人服判,被告人李某、蒋某翔、熊某、赵某、陆某宇、刘某叶、张某等提出上诉,理由大部分是原判量刑过重,建议适用缓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蒋某翔、胡某昔、熊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其中原审被告人蒋某翔、胡某昔、熊某、赵某、陆某宇属于将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予以出售,李某、蒋某翔、熊某、赵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其他原审被告人属情节严重。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李某的辩护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尚海静律师,她称,李某目前正在服刑,她和当事人签有保密协议,案件详情不便透露。陆某宇、刘某叶的辩护律师、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应春明律师称,案件宣判后,他和代理人未再联系,当事人的现状他不是很清楚。

  律师:利用工作之便出售个人信息从重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称,银行职员结伙贩卖客户个人信息,既有悖职业道德,更违反了国家法律。该案反映了银行从业人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解不深,重视不够,银行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谌江涛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谌江涛说,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该案带给社会的启发和思考是:银行、保险、快递、通讯、公安等密切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当前,除了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酒店、快递、旅游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于行为人本身就掌握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这些信息与公民个人关联性非常强,所以一旦他们违背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往往会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甚至引起严重的损害结果,给单位、公司乃至国家的信用造成负面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这类行为要从重处罚。

  刘祚良介绍,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且形势严峻。作为公民,要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树立起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既不侵犯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要以为个人信息只是一些简单的个人信息而提供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将他人的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同时也要注意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提高对自身个人信息用途的警惕性,谨防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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