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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骑小黄车押金能充不能退 这算不算欺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8-22 06:56:59 编辑:强鑫 作者:佘欣 强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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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未设置退还渠道

  数额达到标准可构成诈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ofo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已经处于半营运状态,而且在已有众多用户无法退还押金的高额负债情况下,仍继续对外收取单车押金,且无押金退还申请项,具有骗取并占有押金的嫌疑。

  赵良善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所以押金缴纳人在不存在损害情形时,随时有权索要押金,“但是ofo公司未设置退还渠道,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他人金钱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ofo公司诈骗累计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将被依法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赵良善说。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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