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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服刑丈夫起诉离婚 未央区法院:未到法定婚龄属无效婚姻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9-01 07:34:38
[摘要]本案中,原告秦某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此时如果按结婚证登记的出生日期,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年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妻子因犯罪在西安服刑,在甘肃的丈夫向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原被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显示,在登记结婚时双方均不到法定结婚年龄。

  出生日期显示不一

  要求补充证据原告拒接电话

  今年4月,甘肃的秦某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妻子李某因犯罪判处无期徒刑,被羁押于陕西省女子监狱。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其他应诉材料,安排了开庭时间,同时通知了秦某。

  准备开庭前,法官对秦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秦某与李某于2003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但秦某提供的二人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与结婚证均不符,秦某的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82年5月,但结婚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信息为1981年3月;李某的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85年3月,结婚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83年1月,且结婚证并未载明二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身份证推算,二人均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

  法官要求秦某提供当时留存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申请表和审批表,或者提供双方的户口本,其表示无法提供。考虑到秦某老家距西安较远,法官给予秦某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举证期满后,当法官联系秦某,其直接挂断电话。之后,法官又多次联系其本人,电话那头却传来“您拨打的用户暂时无法接通”。

  因原告一系列不配合行为

  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办案法官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原告秦某提供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此时如果按结婚证登记的出生日期,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年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若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原告秦某当时未满22周岁,李某刚满18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秦某应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和被告李某真实的出生日期。

  如果原告秦某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按照其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婚姻属无效婚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法院因原告秦某拒接电话也不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到庭的一系列不配合行为,遂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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