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19时许,李某民在渭阳东路某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啤酒,22时许,该李自认为酒气已散,现在开车构不成酒驾,便驾驶陕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质监局门口时,遇秦都交警大队民警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一次记满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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