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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你怎么看?有网友担心会纵容犯罪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19-10-10 07:24:46
[摘要]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不算!

  律师:不认为“酒驾”“醉驾”处罚变轻 是一种准确适用法律的做法

  该《纪要》是否向外界释放了“酒驾”“醉驾”处罚将变轻的信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称,“《纪要》并非是放松了对“酒驾”“醉驾”的处理,反而是一种准确适用法律的做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虽然规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并没有对“道路”做出进一步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解释道路的含义。

  至于有网友担心的“酒后在停车场、小区挪车不算酒驾(醉驾),出了事故怎么办”,谌江涛解释:“酒后在停车场、小区挪车如果造成他人死亡,不构成酒驾(醉驾),但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系故意造成他人伤亡,也会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当事人过失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道路”的界定采取的是正面概括式列举的方式,这种列举方式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没有完全确定的边界。比如一些小区、学校校园里的通道或停车场,虽然不允许社会车辆随便进入,但社会车辆只要经过登记,是可以在里面通行的。这种情况下,这种通道或者停车场到底有没有“公共性”,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纪要》首次明确将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排除出“道路”的范围。“《纪要》的出台,让此后在浙江范围内醉驾案件的办理变得更加有章可循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范围相对更小了。”刘祚良称,会议纪要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办案机关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在小区、停车场挪车,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害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当然也可能涉嫌相关的故意犯罪。

  谌江涛说,浙江出台《纪要》的初衷及目的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刘祚良亦称,醉驾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刑事司法问题。浙江出台该《纪要》的目的在于能够指导办案机关更好地办理醉驾案件,并以此更好地治理社会醉驾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网友:担心《纪要》会纵容犯罪 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更应严禁

  与专家、律师不同,一些网友对该《纪要》表示忧虑,担心会“纵容犯罪”。

  @木乔:法典的作用是预防犯罪!醉驾应是严典,只有严没有宽,醉酒在任何场所特别是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更应严禁驾驶车辆,《纪要》会误导人们,纵容犯罪!

  @努咪亚:看过别人喝醉酒的都知道,只要上了头,哪怕短短几十秒都会出现不可控因素,何况是在小区这种密集型、紧凑型的封闭区域,更容易造成伤害。所以,还是应该喝酒不开车,包括不挪车。

  @天无涯:喝了酒,就不能动车!无论是在哪里!治理醉驾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人们在醉酒后,神志不清、行为失控,反应迟钝,而发生危险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威胁自己的生命,无论是小区或者停车场,均属于公共场所,醉驾行为形成的危害和在道路上醉驾的危害无二,我对浙江出台的《纪要》深表忧虑。

  @红茶:这样不挺好的么?法律条文不要生搬硬套,连最起码的温度都没有。 华商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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