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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你怎么看?有网友担心会纵容犯罪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19-10-10 07:24:46
[摘要]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不算!

  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不算!

  《纪要》:酒后小区、停车场挪车不算醉驾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关于道路的认定”和醉驾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纪要》还对醉驾的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

  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浙江省委政法委正就相关事宜统一部署、安排,待具体安排下来后,再详细向媒体介绍。

  专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值得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教授表示,浙江的《纪要》值得肯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很有必要。虽然2011年的“醉驾入刑”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醉驾是故意犯罪,虽然它的刑罚较轻,只有拘役,但它的连带后果甚至比交通肇事罪还重。”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激活刑法第13条中提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教授表示,浙江该《纪要》是对刑法第13条的有益探索。

  “从理论和现实情况来看,对于危险驾驶罪,做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因为如果因危险驾驶罪把大量的公民打上犯罪的标签,不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社会生活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陈京春同样赞同对危险驾驶罪做入罪限制,他希望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把行政处罚和入刑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让社会付出更少的代价,取得更大的效果,强化公民的‘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意识,杜绝或者预防酒驾、醉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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