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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套路调查追踪|律师: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9-10-24 07:05:32
[摘要]今年2月份,赵先生突感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时被诊断为“膀胱肿瘤”。他当时还庆幸自己买了保险有保障,出院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该公司给予两笔共计20.7万元的费用之后,单方面宣布原先签订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而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等原件并未退回。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华商报10月21日B02、B03版的《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报道刊发后,有关保险公司及行业越来越多问题被曝出,其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是,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理赔之后单方解除合同。

  2018年3月19日,西安市民赵先生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长安区业务员游说下,为全家人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三个险种。

  今年2月份,赵先生突感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时被诊断为“膀胱肿瘤”。他当时还庆幸自己买了保险有保障,出院后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该公司给予两笔共计20.7万元的费用之后,单方面宣布原先签订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而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等原件并未退回。

  在近日线索征集中,又有多位承保人也反映有类似问题。市民张女士的遭遇和赵先生如出一辙,她表示,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欲起诉时才发现手上没有证据。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表示,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因为合同是双方签订的,那么签署方肯定有权持有原件,另外一方无权收走。而且合同终止是保险公司单方宣布的,是否能终止还要依据合同约定。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雷应利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持有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因“理赔需要”收走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若承保人对理赔金额有异议需要起诉的话,可以拿除保险合同外的所有相关证据(如投保单、保费打款凭证、理赔收款凭证等)向法院举证,可以给受理法院申请向保险公司调取保险合同这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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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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