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女)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雁塔区澳城大厦某室,招募并组织2002年8月出生的吴某、2004年2月出生的刘某、2003年10月出生的谢某、2004年4月出生的李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李某因治病尚未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全面负责该卖淫组织的人员招募、管理、嫖资分配等事宜,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招嫖专用手机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收取嫖资,给卖淫女分配提成,并将剩余嫖资交予王某后与其进行分成,王某、王某某违法所得11.5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女)负责网络招嫖、为组织成员做饭、购买活鸽子,后由王某将鸽子杀死取鸽子血,让卖淫女在卖淫时假充处女使用,田某(已判决)负责招募卖淫人员。
2018年9月29日,王某某、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月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她们招嫖最低一千元,最高一万元,一般两三千元。
雁塔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8年、6年6个月,各并处罚金30万元、2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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