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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今后有范本了 进一步明确“前合同权利义务”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康乔娜 2019-12-05 08:21:12
[摘要] 拥有一份工作前,签合同是第一动作。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特殊行业、特殊职工,还是要在专人指导下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双方拟订适合自身特性的条款。

  本报讯 (记者 康乔娜) 拥有一份工作前,签合同是第一动作。但许多人搞不懂的是,合同上应该写些啥?哪些必须有?哪些可以没有?到底标准的劳动合同长啥样?近日,人社部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一个是通用版,一个是劳务派遣版,两个示范文本的公布在全国层面上可谓是首次。今后,在西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范本可参照啦!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前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在正文前列明了六条注意事项,其中的项目有些虽然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但一般不会在合同正文里出现。本次示范文本把这些内容加入了正文前的注意事项,则进一步提示合同双方在合同签署前和签订后的一些法定权利义务,为规范操作提供了指引。

  新版的示范合同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做了比以往更详细的罗列,能够满足一般用人单位最广大岗位的使用需求。同时,也预留了“其他约定”的条款,在使用的便捷性上更有所提高。

  那么,这两个示范文本是不是就是所有劳动者合同的“最终版”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过虽然这只是一个范本,但这注定会影响企业今后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也必然降低劳动争议中围绕劳动合同的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只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可。该法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文本并非是“一本通”,而是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修改。特殊行业、特殊职工,还是要在专人指导下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双方拟订适合自身特性的条款。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田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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