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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连线|"辽宁庄河袭胸案"开庭 女店主:反击系正当防卫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12-05 08:36:15
[摘要]自家服装店内,女店主遭隔壁男店主辱骂、袭胸、殴打,女方用衣服杆还击致男子轻伤。殷清利称,从监控视频看,结合案发前徐某某针对张新波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此次徐某某前往张新波服装店内挑衅,主动攻击,袭击张新波胸部。

  自家服装店内,女店主遭隔壁男店主辱骂、袭胸、殴打,女方用衣服杆还击致男子轻伤。男子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女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备受关注的“辽宁庄河袭胸案”12月4日下午开庭,女方及辩护律师坚持,反击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事追究。

  琐事起争执

  男子袭击女店主胸部

  生于1968年的张新波是辽宁大连庄河市人,案发时在庄河市经营一家服装店。12月4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张新波的女儿小月(化名)介绍,母亲性格豪爽,心直口快,为人热情,是典型的事业型女强人。服装店在母亲的经营下有声有色。“生意最好时,服务员就有20多人。”谁也没有想到,和隔壁店主的一场冲突,让张新波身陷囹圄,服装店关门停业。

  小月介绍,因为租赁店面的事情,几年前,母亲和隔壁服装店店主徐某某及房东潘某某产生矛盾。2016年一天晚上,徐某某跑到她家楼下殴打了她母亲,后经庄河市公安局调解,徐某某赔偿母亲6000元。2016年12月,她家的车被蒙面人涂了红色油漆(有监控),几天后,服装店又遭蒙面人打砸,财物损毁几十万元。此后不久,张新波将房东潘某某及徐某某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新波的民事诉讼,理由是“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不属民事诉讼范围”。2019年1月29日、2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涉嫌犯罪材料移送至庄河市公安局。

  小月回忆,今年3月9日下午4时许,徐某某以有人偷电为由,与电工于某某到母亲的服装店查看(徐家电表在张新波店内),两人随后发生言语冲突。冲突中,她听见徐某某说:“我摸你一下奶,你还能怀孕吗?”面对徐某某的言语挑衅、侮辱、谩骂,母亲一直持衣服杆站立。此后徐某某不断向前,母亲不断退后,同时用手阻击徐某某攻击。在此过程中,徐某某有用手击打母亲胸部、用脚踢母亲腿部的动作。她母亲后退过程中用衣服杆反击徐某某。

  华商报记者通过小月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其母与徐某某肢体冲突一事属实。据悉,案发后,电力部门到张新波的服装店做了认真调查,证实无偷电现象发生。

  打人男子被拘10天

  女店主被公诉

  小月介绍,事发后,她母亲与徐某某均报了警。3月10日,庄河市公安局对徐某某的报警作了受理登记,受理意见为行政案件。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徐某某因外伤致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小月称,警方受理案件之后的近四个月时间内没有进展,母亲向大连市、辽宁省等上级相关部门反映。2019年7月26日,母亲被庄河市公安局兴达派出所传唤、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庄河市公安局以徐某某殴打其母为由,对徐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二百元。

  2019年11月13日,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新波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书称:张新波经营某某某购物广场(服装店),被害人徐某某经营某某服装城,二人店铺相邻,徐某某的电表箱设在张新波店内。2019年3月9日16时许,徐某某因怀疑有人偷电,遂与电工于某某一同前往张新波经营的服装店看其自家电表箱,为此,张新波与徐某某发生争执,互相骂对方,电工见状离开。在二人互相辱骂过程中,矛盾升级继而发生厮打,张新波持挑衣杆将徐某某脸部打伤,后被店内服务员拉开。徐某某遂报警,并于当日入庄河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经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2019年3月9日外伤致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庄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新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内容,张新波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张新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他在法庭上为张新波做了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从监控视频看,结合案发前徐某某针对张新波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此次徐某某前往张新波服装店内挑衅,主动攻击,袭击张新波胸部。张新波之后的反击行为均系在徐某某并未退出张新波门店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系典型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

  关于袭胸的情节,殷清利称,警方询问过程中,张新波等多人强调徐某某说过“摸一下你胸,能怀孕呀!”张新波服装店店员王某某作证证实徐某某用拳头打了张新波的胸,而徐某某也承认对张新波说过“我上你家之后,你怀孕了还能赖着我啊”这样的话。

  殷清利强调,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徐某某先行实施的辱骂、攻击及殴打行为,没有考虑防卫前提的存在。另外,本案中张新波的行为具备防卫因素,因为徐某某受伤仅为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所以本案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徐某某对张新波是否有言语挑衅和袭胸行为?12月4日上午,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徐某某。听完记者采访意图后,徐某某称“这个问题我现在不想说,让她们(张新波)随便说”,随即挂断电话。

  法庭播放视频时

  女店主放声大哭

  12月4日下午1时许,该案在庄河市人民法院开庭。中国庭审公开网对庭审进行了直播。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质辩。法庭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还原了徐某某与张新波冲突的前前后后。谈到自己用衣服杆还击徐某某时,张新波失声痛哭,她称,在当时的情况下,她是迫不得已做出的防卫行为。

  庭审陈述阶段,张新波重申,她对徐某某的反击行为是普通女性受到侮辱、羞愤之下的正常反应,是正当防卫过程中的误伤,她愿意就此向徐某某道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被羁押4个月以来,她的服装店关门,损失惨重。希望法庭对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让她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庭审约4个小时后,12月4日下午5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第三方律师结合视频

  认为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张新波的反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结合视频和案情,赵良善认为本案中张新波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案发前徐某某针对张新波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多次挑衅、言语攻击,且通过监控视频可以还原整个事件始末。首先,徐某某主动故意挑衅并袭击张新波胸部,行为非常张狂,张新波在被袭胸后第一时间选择退后,徐某某持续挑衅且用脚踢张新波时,张新波情急之下通过手中的衣杆反击,故张新波面临的是不法侵害。其次,徐某某的攻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且没有离开张新波店铺,随时可能对张新波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张新波在徐某某靠近时进行反抗,属于反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最后,徐某某的伤情较轻,仅是轻伤二级,在张新波本人也受伤的情况下,反击和侵害未出现明显失衡,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我个人认为张新波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赵良善说。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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