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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多名老人拍卖藏品交数万元服务费 国亨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19-12-18 19:16:52
[摘要]2018年到今年上半年,西安多名老人委托国亨拍卖西安公司拍卖藏品,交了数万元服务费,但藏品全部“流拍”。今年7月,西安莲湖警方以涉诈骗对国亨拍卖西安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到今年上半年,西安多名老人委托国亨拍卖西安公司拍卖藏品,交了数万元服务费,但藏品全部“流拍”。今年7月,西安莲湖警方以涉诈骗对国亨拍卖西安公司立案调查。现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被限制高消费。

  委托拍卖艺术品被收取16万元标的受理费 法院一审判全部退还

  孙先生今年71岁,家住在西安市碑林区,2017年2月,他与位于南稍门的北京嘉利润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他收藏的艺术品委托嘉利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公司收取标的受理费16万元。

  但嘉利拍卖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孙先生的艺术品拍卖,于是,他要求他们返还艺术品及标的受理费。经多次催讨,其表示涉案合同义务转移给被告国亨公司,他需和国亨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2018年4月10日,孙先生与国亨公司重新签署了《委托拍卖合同》,后于4月22日对收款收据进行了变更。但国亨公司一直未返还孙先生标的受理费,国亨公司构成违约,他向莲湖区法院提起了上诉。其诉讼请求为,被告嘉利拍卖公司、国亨公司返还16万元,退还委托拍卖的艺术品,并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2019年4月10日,莲湖区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6月27日,莲湖区法院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亨拍卖(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先生16万元及利息。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虽然赢了官司,但孙先生一直没有拿到拍卖公司返还的16万元及利息。18日,他还收到了莲湖区法院快递来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中写道,案件执行程序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2月18日,华商报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到,因国亨拍卖(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X贞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国亨拍卖公司曾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其子公司国亨拍卖(北京)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曾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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