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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物业只给业主卖10度电还说“没啥不合理” 到底咋回事

来源: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时间:2020-01-11 08:37:53 编辑:曹静 作者:张晴悦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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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元门上原本装门禁系统的地方,电线外露空空如也  记者 王晓峰 摄

  至于对业主限电的做法是否合理,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又没有拒绝给业主卖电,给他停电,没有啥不合理的。他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没有交,我们还照样给他提供服务呢。”

  律师:双方行为均有不妥

  当天下午,针对此事,记者也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赵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有义务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业主有义务缴纳物业费,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除存着约定和法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此事中,如果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物业公司未尽到安装电话门禁义务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那么,在物业公司未履行在先义务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可行的。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涉及上述约定,则支付物业费和要求返还侵占的门禁电话安装费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这时,业主就不能强行拒交物业费,因为没有约定和法定的抗辩事由。业主可以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落实安装门禁电话,也可以要求物业返还已支付的电话门禁费用。如果物业公司未返还,业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赵良善说,物业公司以停电、限制售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明显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之规定,小区物业不能将物业费与水、电费捆绑收取,不能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限电,甚至断电,物业公司接受电力公司委托收取电费,必须以电力公司的意志为准,无权直接限电、断电等。否则,其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


来源: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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