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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居家隔离规定打伤民警 蒲城县一家三人因妨害公务获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3-03 15:14:32
[摘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隔离规定,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还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近日,蒲城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家三口均获刑。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隔离规定,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还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近日,蒲城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罪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家三口均获刑。

  蒲城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1月21日自驾车由福建省宁德市出发,途经湖北省随州市,于1月22日返回蒲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蒲城县各镇、街道办根据县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开展对从武汉或经湖北、接触过武汉发热患者等返乡回蒲人员的登记并实施居家隔离。1月31日12时许,桥陵镇政府包村干部叶某会同村干部等人到桥陵镇某村王某家张贴居家隔离公示牌,并要求王某及其妻子配合在《武汉返乡或来蒲人员居家隔离观察告知书》上签字,王某坚持称自己不是武汉返乡人员,是从福建返乡途经湖北省随州市,拒不签字,防控工作人员多番解释按照县、镇的工作要求,他属于居家隔离人员范围,应当配合执行防控隔离措施,但王某仍拒不签字,进而与镇村干部发生争执。村干部报警后,桥陵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传唤王某时,王某拒不配合,挥拳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之父)阻碍民警执法,也用拳头击打民警,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之妹)用脚踢打民警,并捡拾砖块砸到出警的执法公务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桥陵派出所向民警表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受伤民警医药费等损失8000元,取得桥陵派出所及民警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乙、王某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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