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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的地下室迟迟未履行 仅有口头约定只能撤诉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戈超 2020-04-01 16:32:20
[摘要] “法官,周末我考虑了两天,决定现在先撤诉,等找见开发商了再和他们协商解决。这件事情还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以后我一定要多多学习法律,了解法律,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发生”。

  “法官,周末我考虑了两天,决定现在先撤诉,等找见开发商了再和他们协商解决。这件事情还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以后我一定要多多学习法律,了解法律,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发生”。3月30日上午,高陵法院泾渭法庭来的一位当事人这么说。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这位名叫李某的当事人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2015年10月,李某打算在西安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当时开发商为了促进房屋销售量,承诺“买房另加壹万元赠送20平方米地下室”一套。李某准备购买的房屋要地下室45万,不要地下室44万,经过考虑后李某打算花1万元买地下室。双方就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加1万元赠送地下室的相关事宜。此后,李某按照45万元支付了房款,开发商也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但是关于赠送的地下室一直未履行。李某多次主张无果,后经调查才发现原来该小区的地下室根本就没有产权,开发商也在这个时候失联了。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履行赠送20㎡地下室的义务。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李某并了解相关情况,李某表示由于买房时法律意识淡薄,就“赠送地下室”仅和销售人员有口头约定,并无任何书面记录,而且现在涉案的地下室也没有产权。在法官释明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后,李某经过考虑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现在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提高房屋销售率,想尽办法让购房者消费。“买房送地下室”“买房送车位”,这样的噱头在房屋销售市场中就比比皆是。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宣传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理智,必须要清楚了解所购买或赠送的车位及地下室是否五证齐全及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或赠送等具体细节后再做决定。此外,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送地下室”“送车位”等约定条款以书面形式标注清楚,以防日后产生纠纷时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戈超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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