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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通过通讯公司办贷款 发送验证码后4万元被挪用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0-04-18 18:20:04
[摘要]2016年11月,他通过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垫付宝”金融贷款业务,并将资料邮寄给了这家公司,“我急需用钱,别人介绍了这家公司,说可以代办申请贷款,我就相信了。

  委托通讯公司代办金融贷款业务,将验证码发给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结果,他获得审批后的贷款额度中的4万元被挪用了。

  李先生今年32岁,住在西安城北,2016年11月,他通过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垫付宝”金融贷款业务,并将资料邮寄给了这家公司,“我急需用钱,别人介绍了这家公司,说可以代办申请贷款,我就相信了。”

  2017年3月,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知李先生授信款额度出来了可以帮助查询,让他将验证码发过来,李先生将验证码发到了张某的手机上,张某告知其额度是40500元。2017年4月,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短信通知李先生还款40000元,“我去找张某,张某解释就是他使用的,也承诺还款,实际上他也还了两期。”

  张某在给李先生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写着,李先生在他代理的平台申请百货分期授权额度40500元,由于他的平台账户一直处于冻结状态,导致李先生的钱没有及时给付,双方协议如下,张某必为李先生还款,不能造成逾期,并尽力解决账户问题。

  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李先生起诉到新城区法院。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李先生作为垫付宝用户,2017年2月16日在商户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消费4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照账单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但被告还款6667.52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本金33332.48元,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款项是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使用的,应由张某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之间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授权书、承诺函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应予以保护。

  关于被告李先生辩称这笔消费不是其本人操作的,钱也不是其本人使用的主张,因被告的垫付宝是实名注册,登录交易也需要密码和手机动态验证码,且被告在庭审中自认是其将手机动态验证码发给张某使用的,同时张某与被告李先生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按时向原告还款保证不会造成被告逾期,且已归还原告两期欠款,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向原告垫富务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3222.48元和相应的违约金。

  认为自己就没用过这笔钱,2018年,李先生将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中阳公司)、张某告上了法院。李先生诉称,2017年2月11日,他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阳公司、被告张某签订办理了“垫付宝”业务合同、授权书、担保函等,成为“垫付宝”买方会员。事后,被告公司法人张某承认40000元消费款被其私自消费,并与他签订由其偿还上述款项的协议书。

  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按约借款给原告李先生上述款项,但该款项实际为被告公司法人张某占用。上述借款新城区法院已经判决李先生予以偿还。按约上述借款,应当由被告中阳公司支付给原告,但实际被被告张某占用。法院判决被告中阳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欠款33332.4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官司虽然赢了,可李先生一直没有拿到中阳公司的返还的欠款,也找不到这家公司。

  4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银行、房地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未受偿金额35391.48元,已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令。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19年7月4日,已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外,这家公司还有36条司法风险。

  记者拨打张某的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认为,本案虽然以民事纠纷处理,但是其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西安中阳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欺骗的方式取得李先生的验证码后,通过秘密的方式并以李先生的名义取得40000元的款项,可能构成盗窃罪。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说,当前已经逐渐步入法治社会,但是很多人的法律思维却尚未建立,在未清晰了解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轻易作出授权,或签订纸质乃至电子版的合同,虽然仅仅是几个文字甚至只是几个数字,但是其所代表的法律后果却可能深刻地影响个人乃至家庭。虽然一般来说,文中的李先生有追偿的权利,但是耗时费力,得不偿失。可见,对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行为,如签字、授权等,有必要将其重视,务必在了解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方可作出。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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