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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让单位购房资格十多年后反悔 理由是:妻子不同意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6-13 10:22:12
[摘要]2004年,被告杨某取得单位在某小区的购房资格后,经熟人介绍,将该购房资格出让给原告赵某,并出具了书面材料,载明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

  企业为员工争取了优惠购房资格,部分员工为追求经济利益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其他非单位员工,这样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近日,未央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涛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

  2004年,被告杨某取得单位在某小区的购房资格后,经熟人介绍,将该购房资格出让给原告赵某,并出具了书面材料,载明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

  此后,赵某以杨某的名义,分3次交纳了购房款,并于2008年初装修入住。但该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后,杨某以单位规定房屋不能转让,且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单方处置无效为由,拒绝过户,原告赵某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将购房资格转让给原告赵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被告以单位内部规定抗辩,与合同法相悖。被告称转让购房资格未取得妻子同意,侵犯了共有人财产权益。但从2004年转让至今,原告已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8年开始居住,长达10余年时间里,其妻子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转让,故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配合原告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宣判后,被告杨某表示心服口服,并主动向法官咨询了判决履行等事项。

  法官提醒,借名购房及转让购房资格都存在很大风险,也极易引发纠纷。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法律及政策规定。签订合同时,要载明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贪图一时之利,因小失大。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张喆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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