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7日,新城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一名男子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故意将小区门禁档杆损坏。
了解得知:事发当日,该小区业主陈某驾驶轿车从小区北门准备外出时,保安徐某以没有门禁卡为由拒绝抬起档杆。陈某声称其是这里的业主,只是走得急忘记带了,徐某向其解释物业有规定没有门禁卡不能通行,让陈某下车登记一下再放行。陈某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业主,物业理应为其提供方便,于是与徐某发生争执,对其进行辱骂并故意将门禁档杆损坏后驾车离开。
随后民警依法将陈某传唤到派出所,在民警严肃的批评教育下,陈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对自己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
目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陈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MZ)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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