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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警方对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违法犯罪活动说“不”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0-08-19 15:09:40
[摘要]近年来,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提供诈骗通讯设备等违法犯罪,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近年来,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以及提供诈骗通讯设备等违法犯罪,已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为斩断电信网络诈骗黑产链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西安市公安局已于今年3月20日开展打击整治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专项战役。

  8月19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了解到,涉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是指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个人手机卡、物联卡、银行卡、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网络社交工具等,出租、出售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或架设、使用GOIP、多卡宝、“猫池”群呼设备、短信群发平台等,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服务、资金转移通道、技术支持的违法犯罪行为。

  出售、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个人手机卡、物联卡、银行卡、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网络社交工具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不能买卖、转借,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切勿影响个人征信,造成不良记录。

  切莫以身试法。买卖、转借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公民个人信息、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及使用GOIP、多卡宝群呼设备,极易被人利用从事诈骗、洗钱、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等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帮凶”。

  主动举报犯罪。相关部门、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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