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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榆林一干部两年不上班领10万:领导称其失联没法要工资

榆林新闻 二三里资讯 作者:余琳 2020-08-31 17:15:14
[摘要]领导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想到被驳回,后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也碰了壁,现在没什么好办法,只能看下一步能否找到陈某本人,想办法要回这个工资。

  榆林市榆阳区创建办一干部两年不上班,单位联系不上,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两年的工资10万余元,日前,榆阳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称,创建办所诉并非不当得利,属于劳动争议,应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8月31日,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主任曹志强表示,陈某至今未能联系上,法院驳回起诉后,他们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未果,理由是2014年的事,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我们现在也没有好办法,多方寻找陈某及陈某家人,至今没能联系上。”

  “我们也考虑过报案,但担心警方也不受理。”曹志强说,他是2018年接任主任一职,从未见过陈某本人,审计局审计要求追回10多万元工资。创建办积极主动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想到被驳回,后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也碰了壁,现在没什么好办法,只能看下一步能否找到陈某本人,想办法要回这个工资。

  榆阳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一栏,区创建办 2020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中部门人员情况说明称,截止2019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15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事业编制15人;实有人员29人。

  华商报记者 余琳

  此前报道:

  榆林一干部两年不上班领工资10万余元,单位联系不上,起诉被驳回

  榆林市榆阳区创建办一干部两年不上班,单位联系不上,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两年的工资10万余元,日前,榆阳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称,创建办所诉并非不当得利,属于劳动争议,应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创建办:

  两年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

  据了解,陈某是榆林市榆阳区人。

  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称,陈某系2008年转业安置在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工作。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底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经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领导班子研究后,不再与陈某签订聘用合同具体内容。后经榆林市榆阳区审计局审计,审计报告(榆阳审报(2019)102号文件中指出,要求该单位追回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所得工资108602元。

  现陈某家人及家属已经搬离榆林市,无法取得联系。故创建办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立即偿还创建办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所得工资108602元。

  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与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阳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法院驳回创建办起诉

  榆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2018)关于解除陈某聘用合同的决定,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四章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作出了与陈某不再签订聘用合同。

  说明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之规定,原告所诉并非不当得利,属于劳动争议,应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榆林市榆阳区中心城区创建工作办公室的起诉。

  华商报记者 余琳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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