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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日正式施行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20-08-31 20:47:32
[摘要]自9月1日起,国家医疗保障局7月31日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届时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价格也会逐步降低。

  8月31日,华商报记者从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9月1日起,国家医疗保障局7月31日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届时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价格也会逐步降低。

  《暂行办法》下发后,《药品目录》的制定、调整、使用以及管理监督等流程和环节将更为科学、规范,同时通过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更多救急、救命的好药、新药将逐步被国家纳入《药品目录》,同时国家通过谈判和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式,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价格也会逐步降低。西安也将按照国家和省局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职责,积极做好《药品目录》的具体执行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切实做好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保结算等经办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

  《暂行办法》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办法》明确: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三)保健药品;(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华商报记者 肖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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