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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局上冲动挥拳 仅仅一拳被判赔偿五万 有期徒刑8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谢涛 2020-09-02 15:16:02
[摘要]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发布了一起陕西省蒲城县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被告人唐某然在当地一饭店喝酒时,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该唐被刘某某打了一拳后,用右拳击打刘某某面部,致使刘某某摔倒,造成刘某某右手和右腿骨折。

  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发布了一起陕西省蒲城县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被告人唐某然在当地一饭店喝酒时,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该唐被刘某某打了一拳后,用右拳击打刘某某面部,致使刘某某摔倒,造成刘某某右手和右腿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这仅仅的一拳,唐某需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案件审理,2019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然在当地一饭店喝酒时,与同在一起喝酒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引起打架,该唐被刘某某打了一拳后,用右拳击打刘某某面部,致使刘某某摔倒,造成刘某某右手和右腿骨折。经鉴定,刘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审理中被告人唐某然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唐某然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蒲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另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该情节。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唐某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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