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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颈、持酒瓶砸击打对方头部 渭南男子因感情纠纷杀人被逮捕起诉

渭南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09-03 15:07:26
[摘要]被告人黄嘉治,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嘉治,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嘉治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19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黄嘉治因感情纠纷,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柳组团4幢109室二楼出租房采取扼颈、持酒瓶砸击头部等方式意图杀死被害人程某甲。尔后,被告人黄嘉治以为被害人程某甲已经死亡,遂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黄嘉治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于2020年3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系外伤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黄嘉治案发期间患有抑郁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嘉治因感情纠纷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嘉治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MZ)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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