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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谁死伤谁有理” 正当防卫制度标准出炉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0-09-04 07:47:54
[摘要]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

  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其中明确,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意见同时提出,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意见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当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还联合发布了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据新华社

  十个准确读懂正当防卫

  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典型案例

  汪天佑正当防卫案 无罪

  燕某某因岳父与汪天佑的矛盾与赵某等二人来到汪天佑家门口质问汪天佑。但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天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遂踹门闯入汪天佑家过道屋。汪天佑因被突然开启的门打伤右脸,遂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级、燕某某轻微伤。

  法院判决汪天佑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

  陈天杰正当防卫案 特殊防卫无罪

  被告人陈天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陈天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周某某等人拿起铁铲、铜管等工具围殴陈天杰,击打其头部,在此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容某乙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定陈天杰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并且符合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防卫过当

  杨建伟、杨建平在家门前聊天时,因杨建平摸了经过的狼狗而遭到狗主人彭某某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返回,其邀约的黄某等人跟在身后。彭某某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等人见状持洋镐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致其头部流血倒地。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彭某某身有七处刀伤,被刺伤致死,其中一刀为杨建平所刺。

  法院判决认为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刘金胜故意伤害案 滥用防卫权

  被告人刘金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刘金胜与黄某甲因家庭问题争吵,刘金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找到其兄黄某乙调处。黄某乙于是带领李某某等人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金胜的租住处,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金胜一耳光,刘金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并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法完判决认为刘金胜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一般违法犯罪行为。

  赵宇正当防卫案 不起诉

  李某与女子邹某饮酒后,一同到达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邹某的暂住处,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引来邻居围观。赵宇闻声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致李某倒地。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后赵宇离开现场。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检察院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司法适用中,要注意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出准确判断。

  >>专家解读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

  让见义勇为敢于出手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姜启波表示,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果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会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 据新华社、最高法网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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