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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被判赔4万元 网友:这是在扼杀爱心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王永华 2020-09-12 06:54:50
[摘要]流浪猫、流浪狗随处可见,而有些好心的街坊,经常会给它们投喂一些食物,把它们当做朋友。本案中,虽然万某长期喂养该流浪狗,但这一喂养行为仅仅是出于善意的怜悯之心,并非是出于管理的意思表示。

  流浪猫、流浪狗随处可见,而有些好心的街坊,经常会给它们投喂一些食物,把它们当做朋友。不过最近,“流浪狗撞伤老人,投喂者赔4万”的消息却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流浪狗撞伤老人

  长期投喂者赔了4万元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从农贸市场买菜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入院后,昝某被鉴定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万某则辩称,虽然自己有喂养行为,但这是流浪狗,不应担责。对此,昝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正安法院”)诉请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于是,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

  9月4日,遵义中院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万某当庭兑现了赔偿款。

  ■法院回应

  投喂者长期喂养

  可以认定为动物管理人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某向流浪狗投喂食物,可以把他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

  该工作人员称,万某系某门店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门店旁,基本上每天都会喂养。”喂养确切时长不详,但“最起码应该有几个月”。目前,昝某身体已恢复健康。

  >>相关案例

  长期喂养流浪狗在家中逗留

  咬伤人后被判赔近4千元

  流浪狗撞伤老人,喂养者需要赔偿,这并非个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郧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饲养生猪的周某在喂食时,常有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来,周某便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几年来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里吃骨头、泔水。

  2018年7月15日,张某出外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肤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元。周某和张某因此起了纠纷,调解无果,二人对簿公堂。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饲养生猪为家庭经济来源,长期喂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成立,应被视为主人,因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使其伤人,依法判其赔偿3700余元。

  >>网友评论

  城市管理者也应担责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争议,有网友认为这是在扼杀爱心,也有网友表示,献爱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并且对自身行为产生的影响负责任。

  重型飞虫:如果不判赔,那狗主人都可以把狗养在大街上,伤了人就说是流浪狗。

  飞翔的潜水艇:这个判罚有争议,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流浪狗被机动车撞死了,那投喂者也可以要求赔偿了?

  akira851338998:挺好的,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不应该被提倡。

  烂嘴司:流浪猫狗不能随意投喂,如果长期投喂就要担起监督流浪猫狗的责任,要牢记。

  偷偷上微博的老罗:现行环境下这么判没错,但也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对流浪狗的管理,城市管理者放任流浪狗而不作为,让好心投喂的人承担责任,我觉得不是很合理,起码城市管理者也存在问题,也应该担责。没人投喂流浪狗就不咬人了?

  律师激辩

  受害者已然“伤身”

  投喂者还要“伤心”?

  从此案件可以看出,万某投喂无主流浪狗完全是出于怜悯之心,是出于对小动物的爱怜,这种情怀都是社会倡导的。法院判决富于同情心的万某赔偿4万元,会不会客观上造成这样一种导向:“管闲事”真的有风险,“明哲保身”才是实用的处世之道?

  但是反过来想,被流浪狗撞伤的60多岁的昝某也是无辜的,伤人的流浪狗虽然不是万某的,但和他事实上有一定关系——难道真让昝某“自认倒霉”?

  华商报记者为此邀请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王浩公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让他们两人分别站在两个角度,对这一道难解的法律难题进行辩论。

  正方

  长期投喂已形成豢养行为

  投喂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律师站在正方立场对此案件进行了分析。

  他说,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因喂养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狗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该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投喂者对于流浪狗已经采取了定期长期食物喂养的管理措施,可以理解为管理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长期喂养者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律师提醒,我们呼吁热爱小动物的行为,但是投喂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流浪狗的生计,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增加他人人身危险。遇到流浪狗,可以送往专门收容狗的机构,也可以合法领养,不能因热心而造成他人处于人身危险之境地。

  反方

  投喂降低了流浪狗伤人风险

  投喂者无过错

  王浩公律师站在反方立场进行了分析。他表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万某长期喂养该流浪狗,但这一喂养行为仅仅是出于善意的怜悯之心,并非是出于管理的意思表示。并且,万某对流浪狗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流浪狗的生存需要,相较于无人投喂的流浪狗而言,进行投喂客观上降低了流浪狗伤人的风险。因此,万某对于该流浪狗伤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王浩公律师进一步分析,无论该狗是否为流浪狗,只要其经过,万某均会出于善心而投喂。如在本案中让万某承担责任,事实上会形成“被投喂的狗有管理人,万某不需要承担责任;被投喂的狗没有管理人,万某需要承担责任”的认定模式。这种以狗是否有管理人,作为评判投喂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标准,对于万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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