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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无果大荔90后男子泼汽油致烧饼店老板娘身亡 被判无期徒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9-19 12:49:05
[摘要]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因讨薪不成引发的放火案,致一人死亡。经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对上诉人无期徒刑的判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因讨薪不成引发的放火案,致一人死亡。经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对上诉人无期徒刑的判决。

  刘某,26岁,大荔县人,初中文化。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9月,刘某在何某及其丈夫卢某所经营的烧饼店打工,卢某欠刘某工资未付,刘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向大荔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时何某称其不认识刘某,也不存在欠薪一事,并拒绝与劳动监察大队人员沟通,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2019年1月10日9时许,刘某携带一桶5L装的汽油骑电摩到烧饼店,找卢某索要工资时,因卢某不在店内,便与卢某之妻何某发生争执。随后,刘某从电摩后备箱内取出汽油,向店内的案板和何某身上泼洒,何某上前制止,二人发生撕扯。在从店内撕扯到店门口烤馍炉子附近时,何某身上突然着火,并蔓延至店内,导致店内物品烧毁。何某身上着火被围观群众扑灭后送医院治疗。2019年2月18日,何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系(汽油)火焰大面积深度烧伤合并重症感染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到大荔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害人何某受伤后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734402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身上及经营烧饼的门店内,可能会引起店内及被害人身上着火,甚至危及公共安全,仍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在店门口有高温火炉的情况下,将所带来的汽油泼洒到被害人身上及门店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被害人何某及其丈夫卢某对该案的引发亦有一定的责任,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544822.95元。 刘某上诉提出,其没有放火的故意,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一审对其量刑偏重。

  省高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犯放火罪及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

  刘某朋友证明,2019年1月7日,刘某找他闲聊时说老板欠其工资,让他有时间陪其去要工钱。1月10日8时许,刘某打电话说去要工钱,他跟着一起去了。到店内后,刘某就问了一句“你们店谁管事哩”,店内其中一个女的(被害人何某)就说是她管事。刘某说:“我来要我的工钱”。这个女的说:“你没有在我店内上班,我为什么要给你钱”。刘某就问“你和二强是不是夫妻”。女的说:“是的,但是你要钱找他要去,不要找我要”。这时候刘某就转身走了,他以为刘某准备走,当他转身时,看见刘某手里提了一个桶朝他这边跑来,一边跑一边拧桶盖,他闻到很重的汽油味,意识到刘某手里提的是汽油,就去拉刘某,说不敢泼,刘某推开他跑到店里面,一进去就将汽油往烧饼店的案板上泼,泼的店里到处都是汽油,感觉和疯了一样。他看见何某拉刘某,让刘不要泼并连骂带打的拉扯刘。刘某当时很生气不但没有停还提着汽油桶将汽油往何某身上泼,后把汽油桶顺手扔到了地上。两人撕扯在一起,一直从店内拉扯到店门口,刚到门口十几秒时间,何某身上就着火了,刘某身上也着火了,火势一直烧到店里,店里的员工都跑出来了,何某跑到烧饼店北边的空地上,有人泼水,有人拿灭火器灭火,他当时就打电话报警。

  卢某证明,他们欠刘某工资。他开了两家店,是做烧饼批发的。他在2018年9月雇佣刘某打烧饼,上的是夜班,上了有八天半的班,不知什么原因不干了,当时说的是试用期3600元工资,试用期后按4000元工资算,后来刘某走了,但工资一直没有算。他算了一下,能欠1120元。刘某找他要过工资,因为他一直在老家盖房不在店里,他在电话里给刘某说等忙完给工资。期间,刘某也去店里要过两次工资。此事,他妻子何某给他说过,否则他也不会知道。因为他没有在店里,何某在店里,具体干了多久何某不知道,也不知道工资怎么算,所以没有给刘某结工资。

  大荔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材料证明,2018年12月26日,该队接到刘某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派监察员调查,经调查,使用刘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与女店主取得联系,对方声称不认识刘某,也没有欠薪一事,并拒绝与劳动监察大队人员沟通,以上事实监察大队于1月8日告知刘某,要求刘某收集提供该店欠薪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上诉人刘某供述,2018年9月份,他在卢某经营的烧饼店打工,他干了13天,感觉身体受不了,就给卢某说他不干了。离开后卢某一直不给他工资,他打了很多次电话,卢某找各种借口推,他要了几个月也要不下工资……他说,卢某共欠他1700元工资,他去要钱之前想过如果不给他钱,就往案板和桌子上泼汽油,没想往人身上泼,后来他一冲动,也没管那么多,就给何某身上和案板、桌子上都泼了汽油。他也知道汽油遇火就着的特点,也知道店内的炉子有火,也知道烧饼店南边是住户,北边院子里是住宅小区,当时没想那么多,只想着怎么能把钱要下。他平时抽烟,身上一直有打火机。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明知汽油易燃烧的特性,仍将汽油泼洒在被害人身上及放有明火炉子的门店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认罪认罚,且被害人何某及其丈夫卢某对该案的引发亦有一定的责任,故依法可对刘某从轻处罚。对刘某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刘某虽没有实施点火的行为,但其携带的汽油具有高度危险性,对人身及财产都具有危害性。其在放有明火炉子及多人在现场的情况下任意抛洒汽油,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及财产损失的严重结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原审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结合被害人对本案的责任、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作了适当判处。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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