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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十多年的商铺至今没有房产证 榆林一市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榆林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11-11 11:41:57
[摘要]2001年10月19日,刘先生向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160000元,为女儿购买普惠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榆阳区六小北、木材公司以南一层商铺北起第四间商铺。

  华商报讯(通讯员 胡援)2001年10月19日,刘先生向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160000元,为女儿购买普惠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榆阳区六小北、木材公司以南一层商铺北起第四间商铺。

  2005年4月29日,刘先生代女儿又向普惠房地产公司交付购买车库款61000元。2005年10月26日,刘先生的女儿向普惠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款300000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榆阳区六小北、木材公司以南一层商铺北起;第三、第四两间商铺,面积110平方米,商铺总价款460000元;2004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公摊设施费7000元。合同同时约定,甲方负责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商铺交由原告管产使用,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一直予以推脱,被告已经构成违约,无奈原告涉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未履行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故被告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但涉案房产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产权登记记录,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所购买两间商铺(一层商铺北起第三、第四间商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因条件不成就,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刘女士与被告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驳回原告刘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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