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长渔发〔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长江流域丹凤段。全县境内丹江、武关河、银花河、老君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所有自然水域及鱼岭水库、龙潭水库、苗沟水库、磨丈沟水库、马家坪水库、和平水库、马炉水库。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陕西丹凤武关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
(一)长江流域丹凤段。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暂定为10年的禁止生产性捕捞期。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1月16日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实施永久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今后丹凤辖区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三、执法监督管理
(一)禁捕期间和禁捕区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交易和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期内从事娱乐性垂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和经营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全面禁捕工作,要加强全面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管,对“绝户网”“迷魂阵”“炸毒电”、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三)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监测、育种、增殖渔业等特殊需要采集捕捞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禁捕水域开展定点式侦察、常态化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在禁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禁捕相关规定。鼓励支持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单位及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农业农村局:0914—3322094 0914—3388516
县市场监管局:0914—3326976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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