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盗窃会上瘾吗? “老江湖”屡教不改再次以身试法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11-30 12:55:59
[摘要]盗窃真的会上瘾?盗窃可以成为工作?总有这样屡教不改的“老江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盗窃真的会上瘾?盗窃可以成为工作?总有这样屡教不改的“老江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数年前,殷某有过两次盗窃罪“前科”及吸毒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丁某有过抢劫罪“前科”及吸毒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殷某、丁某为获取吸毒费用,和朱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朱某某提供作案车辆、储油车间并收购所盗柴油,殷某和丁某负责具体实施盗窃。去年某天凌晨,殷某、丁某驾车连续盗窃被害人谭某、刘某、仇某停放在西安市高陵区某公司门外的三辆货车上0号柴油。

  同月,数天后的一个凌晨,被告人殷某、丁某驾驶朱某某提供的一辆配备有抽油泵、塑料油桶的黑色小车,来到高陵区伺机盗窃大车柴油,发现在某街道的加油站并排停靠着两辆大货车,殷某遂即驾驶黑色小车靠近东侧停靠的大货车,丁某下车将该货车油箱盖撬开,将其车上携带的抽油管子插进货车油箱,殷某启动小车上的抽油泵,将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抽到其驾驶的车后排座及后备箱的塑料油桶内。二人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接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驾车逃离现场的殷某抓获,丁某逃离现场后,在次月丁某被抓获。经高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从被告人殷某、丁某处扣押的盗窃柴油价值3937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殷某、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殷某、丁某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 盗窃 老江湖 车辆

上一篇:找家政看这里 陕西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上线 下一篇:292万元起拍!西安曲江龙湖紫都城一套房产将拍卖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