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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跳河溺亡警察被指施救不力 律师:警方应做好施救准备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王永华 2020-12-06 06:54:09
[摘要]一种声音指责处警的警察未尽到救助责任,在女孩扑进深水区后没有第一时间下河施救;另一种声音是,警察也许不会游泳,一味指责难免有道德绑架之嫌。

  安徽安庆市一个花季少女跳河最终酿成悲剧的视频引起热议。

  一种声音指责处警的警察未尽到救助责任,在女孩扑进深水区后没有第一时间下河施救;另一种声音是,警察也许不会游泳,一味指责难免有道德绑架之嫌。

  警察劝说之时 女孩扑入河中

  12月4日,安徽安庆市望江县一名女孩轻生的视频引发关注。

  网传现场视频显示,女孩开始站在离岸边不远的河中,水差不多没过她的膝盖,几名警察到场处置。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和另一位便装男子站在岸边,疑似劝解女孩上岸,孰料女孩转身一跃,全身没入水中。围观群众一片惊呼声,有人大呼“快点,快点(救人)”。

  随后的视频片段显示,几位民警相互搀扶尝试下水救人,为首的民警进入到水没到腰处决定返回。接着一名光头男子跳入水中尝试施救,但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见;该光头男子返回靠近岸边后,另一位男子则在旁人扔了绳子后跳入水中。另一段视频显示,疑似溺水女孩躺在岸边,一名医生和护士正在抢救。

  河水2米深 当天气温3℃

  12月5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事发地华阳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是在吉水桥附近,具体事件望江县公安局和辖区派出所正在进行调查,镇政府配合警方的调查。

  “吉水桥附近的河水很深,如果是浅滩区还好,她往前一跳的位置水是很深的,差不多有2米,肯定比人高,现在冬季气温是3℃,天气比较冷,我们都穿了棉袄。”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吉水桥并不是景区,是开放的区域,“跳河女孩是附近中学高中部的学生,究竟为什么自杀,具体情况还不清楚。今天是周六,镇政府有没有派人和学校联系,暂时也不清楚。”

  “当即跳河施救还有生还可能”

  这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他也看了视频,“如果他们当时马上跳下去施救,她生还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他们本身可能胆子比较小,关键是他们身边没有救生衣或者救援绳之类的,如果有这些救援设备就可能好一点。他们跳下去多少肯定会有一点风险,要是没有风险肯定就跳了。关键是这样的天气比较冷,这个女生不配合就麻烦了,他们当时可能就是这样的心理。”

  媒体报道称,遇难女孩名叫周某某,出生于2003年,是望江中学高二学生,成绩十分优秀,去年参加安庆市的女子跳高比赛还获得了一等奖,是家中的独生女。事后听目击者称,孩子最终被附近的服装厂老板下水打捞上岸。“他们(警方)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当时孩子已经没有呼吸了。”

  涉事民警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12月4日晚11时,“@安庆望江公安在线”通报称,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死者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对该女子不幸离世深感痛惜。

  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网友争辩

  民警会不会游泳并非问题核心

  救援是否专业才是关键

  视频在网上传播之后,引起了巨大争论。

  部分人觉得,民警最初在浅水区就有机会把人拖回来,而在女生扑入深水区后,民警也只是手牵手往水里走了几步就撤回,拖延一段时间才有人跳进水中救人,整个施救过程迟缓而不专业。甚至有网友表示“警察好像怕湿了鞋”。

  但也有人觉得,不能过于“上帝视角”,民警一开始未必能判断出女生会真的扑入深水区,而民警之所以没第一时间跳水救人,可能是“不会游泳”。“非要警察一起陪死,舆论才满意吗?”

  也有网友表示,救援是一项专业的技能,要具有基本的职业规范,让人看到民警是职业的,是尽力了的。遗憾的是,视频中的这几位民警,很难说是符合这个基本期待,最起码是没有按规则携带“救援器材”。

  声音1

  律师辩法

  涉事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警察履职时存在过错涉嫌玩忽职守罪

  那么处于舆论风暴中的处警民警是否构成玩忽职守呢?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律师认为,涉事警察已然涉嫌玩忽职守。

  王浩公表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任务。《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本案中,现场民警对于投水学生显然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本案中,望江公安局接到的报警电话,明确指出有女子欲投河自尽。因此,处警民警本应当携带相应的救援工具,并考虑到出现突发情况所应采取的紧急措施。但从现场视频来看,处警民警救援迟缓,显然并未做好相应准备。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相关处警民警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过错,涉嫌玩忽职守罪。

  王浩公律师提示,尽管本案中民警存在救援不力的过错,但社会更应关注该学生投河的原因,并加强对学生心理的关注。

  声音2

  警察已履行了法定义务 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看到了这条新闻,对年轻生命的离开深感惋惜。”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秀梅律师认为,应当理性地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参与救援的警察是否够成犯罪。

  她说,《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等职责任务。在这一事件中,警察紧急出警,及时到达现场,但现场情况复杂,超出警察可处理的范围,警察的救援行为已经符合了法律的要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警察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首先,女孩和警察对峙时的河边处于三角地形,空间过于狭小,很难实施紧急突袭救援,将女孩控制。其次,在场救援的警察手拉手探水,估计他们均不会游泳,也没有携带水中救生工具,如救生圈、救生绳、救生杆等,且大多派出所均未配备,故警察已经履行了能力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再者,水中救生要求有很高的救生技巧,即使在场的警察会游泳,在寒冷的冬季也很难实施有效的救生措施,如水中救援要求有夹胸拖带、拖腋救助等专业救护措施。

  李秀梅律师最后表示,对于这种突发状况,我们不能要求警察“必须”舍己救人,不能对参与救援的人员进行道德绑架。这一悲剧也提醒相关机关,应当完善警察处理不同险情的救助设施,增加紧急救生技巧培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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