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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申请撤销同母异父弟弟父亲的监护权 法院:不予支持

榆林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12-15 08:53:45
[摘要]甲某与乙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丙某系乙某的真正父亲。

甲某与乙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丙某系乙某的真正父亲。丙某与甲某及乙某的母亲丁某与2006年5月离婚,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丁某及甲某所有离婚后双方于2012年生育乙某。2017年11月,丁某因病去世。现甲某以丙某不尽监护人职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丙某对乙某的监护权,同时变更甲某为乙某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对监护人来说,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设立监护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因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前提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丙某对乙某的监护权是法定的,丙某对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抛弃。申请人甲某并未提交丙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且被申请人丙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故甲某请求变更其为乙某监护人之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令驳回申请人甲某的申请。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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