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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面临多项限制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2020-12-15 18:48:39
[摘要]其中规定,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出境等。

  12月15日,省发改委发布《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至2021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出境等。

  招录、任命、晋升等应查询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征信机构依据国家征信业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征信业务不属社会信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重大行政处罚裁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和项目支持、资质认证、科研项目管理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任命、晋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选举资格审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的;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工作和活动中,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在诚信建设上,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相关工作,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陕西省政务诚信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推进政务诚信信息共享,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协同做好政务诚信信息共享、政务诚信评价、政府机构失信治理等相关工作。

  考试中作弊、欺骗取得职称属失信

  信用主体受到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应当记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行为,可以记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拖欠税款、社会保险缴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催缴仍未缴纳;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危险物品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行为;经人民法院认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等。

  自然人的失信行为包括:在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职称和职务;扰乱、破坏社会秩序;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个人违法违规、失信违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破坏秦岭生态属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分级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依据失信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认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秦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行为属严重失信行为。

  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在公共服务以及日常监督管理中给予便利和优待;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优先安排;在评优评先、媒体宣传中,给予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

  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获得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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