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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交了20万准备买二手公寓 结果房子没过户钱也没退回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0-12-22 18:06:25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于震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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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20万元购买的二手公寓,因迟迟无法过户、收房终于化作泡影,加之房东不退还房款,购房者面临着房钱两空的境地。

  2018年7月,为方便孩子上学,西安市民任先生经中介公司西安恒春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介绍了位于西安市丰禾路太奥广场15幢1单元某户公寓,随后与房主谢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37平方米,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我向房主账户上转账了20万元定金,约定一个月内完成房屋交接,房屋由开发商进行更名,但几个月过去了,对方却迟迟不履约交房,也不退还购房款。”任先生说,在找房主谢某索要房款的同时,他得知不止一人有同样遭遇。

  “相邻的两间公寓此前也是谢某名下,他卖给其他购房者后,同样是不交房不过户,房款也不退还。”任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和另外两名购房者一同聘请了律师,起诉了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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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任先生将房主谢某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及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解除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原告112000元购房定金、144000元购房款及4200元损失。同年,谢某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法院审理,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200000元,但被告谢某在合同中承诺通过开发商更名而非产证过户方式进行交易,属于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相关约定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合同有效的部分,因原告任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谢某在2019年4月19日的庭审中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关于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谢某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将此套房屋更名到任某名下,更名所产生的费用由谢某全部承担。虽更名条款应为无效,但该条款系被告谢某单方承诺,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2月22日,华商报记者在太奥广场15幢楼1单元内见到了任先生及另一购房者姚女士,两人所购买的公寓连号,姚女士购买的房屋面积同样为37平方米,总价款也为28万元,其中已交15万元。

  两人告诉记者,他们虽都胜诉,但因谢某名下未有其他财产,这几套公寓也早已不在其名下,目前法院执行还没有进展,“房子没买到,还把15万元房款贴进去了……”姚女士说,目前,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等明年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12月22日,记者通过姚女士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房主谢某,他称,此案目前正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是目前确实没有足够的钱去偿还,二是对方要求赔偿的违约金过高。”谢某说。

  华商报记者 于震/文 强军/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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