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厘清了省级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中央责任清单》)。按照省委、省政府对贯彻落实《中央责任清单》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在2016年全省印发的《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基础上,充分借鉴《中央责任清单》的职责设定,牵头起草了《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责任清单》(送审稿)。11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了《责任清单》,会后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审议意见对《责任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责任清单》分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13条,强调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附件部分共6项内容,具体细化了47家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及省级群团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
与《中央责任清单》相比,陕西省《责任清单》既延续了201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职责规定的总体思路,又吸收借鉴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安排,突出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陕西省《责任清单》不仅厘清了省级各相关部门(不含中央驻陕单位)的生态环境责任,而且明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总体责任,对市(区)进一步细化夯实本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同时,针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需要,陕西省将省政协、省级群团组织纳入责任清单,将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体系建设。
华商报记者 任婷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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