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通讯员 郭玉婷)购房八年来,榆林马女士虽然向开发商交了10多万元的契税和专项维修基金,但房产证却迟迟没办下来。日前,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退还其缴纳的购房契税费86161元,专项维修基金29615元。近日,法院一审宣判,马女士胜诉。
马女士说,她于2009年9月7日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其购买位于该小区一门市,购房价款为人民币190多万元。
2012年8月8日,房产公司在未向她出具税务部门及房管部门相应委托的情况下,要求缴纳购房契税86161元,专项维修基金29615元,装修垃圾清运费1152元,并以此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马女士当日向绿源房产公司缴纳了上述费用。此后,房产公司并未将费用上缴至政府主管部门,经马女士催缴后,房产公司仍拒绝缴纳,亦拒绝向她退还款项。
房产公司对此表示,收取马女士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基金、装修垃圾清运费属实。该公司已向税务部门缴纳了部分契税,并与税务部门达成协议,剩余的契税被告陆续缴纳,故不退还契税。公司将专项维修基金也向住建局共计缴纳上百万元,所以不同意退还专项维修基金。也不存在返还垃圾清运费的问题。
榆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房产公司收取马女士交纳的契税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时,未向马女士出具税务部门、房管部门的相应委托手续。
此后,房产公司也并未将上述费用全部上缴至政府主管部门,向榆林市建设局交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费用时,未向建设局提交具体花名册,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将收取马女士的上述费用交至榆林市建设局物业科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对房产公司的理由不予采信。
榆阳法院一审判决,榆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马女士购房契税费86161元、专项维修基金29615元,共计115776元。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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