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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内实施抢劫16次 “仙人跳”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宣判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权波蓉 2020-12-24 17:27:48
[摘要]头目、打手、卖淫女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4个月内实施抢劫16次,抢劫数额9万余元。12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以杨某为首的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做出一审判决。

  头目、打手、卖淫女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4个月内实施抢劫16次,抢劫数额9万余元。12月23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以杨某为首的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做出一审判决。

  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杨某组织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已判决)等人充当打手,纠集田某某、池某、樊某某等人为卖淫女,形成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由杨某通过网络上线龙某(化名,另案处理)获取嫖客信息,将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权某某等男性被告人,带领卖淫女到酒店为被害人提供性服务,后男性被告人进入房间,采取堵门、亮纹身、推搡、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暴力方式,以索要服务费、车费、保护费等名义强迫被害人交出钱财。

  在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累计作案16起,抢劫数额91460元。每次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给杨某,由被告人杨某在实际参与的犯罪集团成员中进行分配。

  因该案被告人池某、樊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莲湖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于2020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以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权某某、王某某为骨干,被告人田某某、池某、樊某某为成员,六名被告人之间有明显层级,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为非作恶,实施抢劫犯罪十六起,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莲湖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5万元。被告人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又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宣判后,各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权波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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