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实在不知道如何给儿子的同学们交代。
连先生的儿子在国外留学,11月底回到西安,帮同学带回了一堆化妆品和包等物,这些物品需要发给同学家里。12月10日,连先生将47件货物通过西安市北三环的一家申通快递网点发出,几天后,他查询物流信息时,发现只有3件物品到货,另外44件显示在高陵。
连先生说,他联系申通公司,被告知是物品丢失,“价值4万多元的东西,只能赔付1万多,我实在无法承受这损失,也不知道怎么和儿子的同学们解释。”
12月28日上午,高陵申通公司客服部负责人帖先生说,连先生的44件物品的确是丢失了,公司已报警。连先生在发货时,并未保价,按照公司总部规定的赔付标准,每票最多赔付运费的10倍,丢失的44件物品最多赔付3522元,考虑到是客户,他们实际上愿意赔付的更多,“低于500元的物品,原价赔偿,高于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丢失的货物,客户口头报价是4万多元,这样算下来,赔付1.8万元左右,但客户不同意这种方案。”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目前,连先生已向邮管部门反映了此事。
文/图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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