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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约定房价是6110元 一年多后去交款时开发商说要涨价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1-01-19 18:55:59
[摘要] 骞先生想不通,明明协议好的内容,为什么就不履行了?



  骞先生想不通,明明协议好的内容,为什么就不履行了?

  拿安置款去缴纳房款 被告知房价上涨了

  骞先生是西安高新区秦渡街办骞王村二组人,2018年12月31日,他与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签订沣京名苑7号楼1单元08层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缴纳定金3000元。

  “2018年12月31日,我们还签了一个协议,约定在未缴纳本套房屋房款的情况下,需先与他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拆迁安置款到达后三天内一次性交清房款,我们拆迁款是2020年9月29日下来的,我当天就去交款,但被拒绝。”骞先生说,他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国力公司却称,由于房价上涨的原因,将合同约定的购房价款由每平方米6110元变为每平方米7600元,否则终止合同。后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果,无奈之下,2020年9月30日,他将国力公司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请求其继续履约。

  开发商辩称:原告未缴纳任何房款,合同未生效

  庭审中,国力公司辩称,2018年12月31日,因骞先生需要商房买卖合同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所以在其未缴纳任何房款的情况下,他们与骞先生签订临时的草签合同用作其领取拆迁款,对此,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注明。此份草签合同中最基本的楼栋、楼层、房号、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交房日期等都没有体现,原告也未缴纳任何房款,故双方订的合同并未生效。

  2019年初,公司催促骞先生尽快缴纳房款,但其一直未缴纳。2019年7月以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前来办理退还定金的手续,其在缴纳3000元定金后长达近两年时间都未能缴纳房款,应属违约或已主动放弃购买房屋。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骞先生购房所在的楼栋目前还未取得该证。

  拆迁安置款一直未发放 原告一直未交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底,因原告骞先生所在村面临拆迁及拆迁安置,原告于12月31日与被告国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所涉之房为期房,合同未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骞先生于2018年12月31日购买甲方(国力公司)位于西安沣京大道9号沣京名苑二期项目中住宅7号楼10804号房……现因乙方原因,在未缴纳本套房屋房款的情况下,需先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安置款到达乙方账户三日内需到沣京名苑项目(部)交清所有房款。”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案涉房屋购房定金3000元。

  此后,因拆迁安置款一直未发放,原告一直未交付购房款。2019年7月,被告告知原告房价上涨,不能再按原房价售房,要求退还原告定金,原告未同意。2020年9月29日,拆迁安置款汇入原告账户后,原告随即向被告交款,被告以不能再按当年所定价款执行为由拒收。

  审理中,被告称与原告签订协议时以为拆迁安置款很快就能到账,没想到一两年都不能到账。原告称签订合同及协议时其也不知道拆迁款什么时间能到账,当时拆迁已经开始,其正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对于涉案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明,被告称签订合同时其已告知。

  法院认为 开发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误解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告所在村拆迁工作已经开始,已处于拆迁户与拆迁部门正在签订补偿协议的阶段,据此被告作出了拆迁安置款很快够发放的判断,进而在对原告交付房价款的期限即合同履行期限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合同,应属于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误解。

  因涉案房屋属期房,房屋建设过程中材料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上涨,被告因对交付房价款的期限发生错误认识而与原告订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较大的影响,致其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且原告未全额或大部分交付购房款,仅交纳3000元定金,故原告要求按双方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因属被告重大误解,有失公平。且至今涉案房屋尚无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3日,鄠邑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210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负担。

  1月19日,骞先生说,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已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华商报记者也联系上国力公司一工作人员,他说,开发商和骞先生也就此事协商过多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当初他交的3000元只是定金,要是缴纳的是房款,那肯定就不一样。当初双方都以为,拆迁款会很快下来,实际上,有村民很快就缴纳了房款,没想到骞先生的拖了那么久,做企业也有难处,现在既然对方起诉了,就由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

  该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不符合“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的宗旨。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故未支持购房者的诉求,但从实质上讲,这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当然无效,一审法院未考虑案件情况直接据此认定无效并不合理;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履行属于被告重大误解,有失公平,该理由不能成立。

  开发商作为有经验的市场主体,应当对自身正常商业行为负责,开发商当时同意按此条款签订合同是为了尽快售房,其应当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且法律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需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向法院主张,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早已丧失了该权利,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求,无法让人信服。不能让违约者因违约而获益,应是法治市场的共识共为,因为一次无故破坏契约行为,足以让资本和消费者望而却步,不利于构建诚信社会。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裴进:合同订立两年多未能办理预售证 卖方负有主要过错

  本案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卖方,而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协议订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办理房产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产生效力问题,卖方对此负有主要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同时也提醒购房者,购房是一生大事,金额较大,购买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务必要提前先审查五证是否齐全,购房中的法律问题非同儿戏。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媛:两份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成立且生效

  双方签定的合同和协议从内容上说,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效力上说,买卖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法有效。因而买卖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而国力公司主张每平方米6110元变为每平方米7600元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单方面变更,未征得骞先生同意,不发生效力。

  另外,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安置款到达骞先生账户三日内”,国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该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仍使用该不确定的时间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外,国力公司与骞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相信骞先生作为拆迁户具有购买能力,为了促成交易,在骞先生仅支付定金的情形下愿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国力公司现不履行交房义务是由于房价上涨的因素,整个交易过程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其应当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交房。

  本案中,国力公司在与骞先生明确约定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后,仍不按约收取房款、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不应当因违约行为而获益。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买卖合同无效,使国力公司在违约中获益,违背了会议纪要的精神。

  综合前述,本案当事人约定的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骞先生按照约定履行买方义务,而国力公司不接受房款、不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骞先生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先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再考虑合同履行及违约问题。

  在本案中,骞先生与国力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应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因国力公司自签订合同之日至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对于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义务能够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故骞先生无权向国力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骞先生支付给国力公司的定金,因定金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故该合同亦属于无效合同,骞先生无法向国力公司主张双倍返还,但骞先生可向国力主张返还定金。

  如果国力公司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骞先生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国力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骞先生未支付购房款,故骞先生只能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该损失为缔约过失责任,故在损失的判定上要区分签订合同双方的过错,该损失的范围可能包括因缔约过错导致的房屋差价。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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