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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开办零售药店须配执业药师

综合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王江黎 2021-01-28 07:17:59
[摘要]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1月27日记者获悉,为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日前,省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公布我省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政策。其中明确规定,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据《通知》,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总体要求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情况,国家药监局允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我省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政策为: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名单见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网址:http://cqlp.org/info/link_gscyys.html)或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已配备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可持《从业药师资格证》《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从业药师登记确认表》、企业证明等有效证件上岗执业,有效期可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药监局不再为从业药师办理注册手续。确认执业的从业药师,继续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

  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记者 王江黎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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