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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速度84、113Km /h!西安未成年人河堤飙车酿惨剧三人死亡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2-10 10:40:12
[摘要]2016年1月16日21时许,16岁的袁某驾驶从刘某处借得的两轮摩托车沿渭河河堤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17岁的吴某)相撞,起火燃烧,致袁某、李某、吴某三人当场死亡。

  2016年1月16日21时许,16岁的袁某驾驶从刘某处借得的两轮摩托车沿渭河河堤路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17岁的吴某)相撞,起火燃烧,致袁某、李某、吴某三人当场死亡。

  经鉴定:袁某驾驶的甲车前部与李某驾驶的乙车前部发生剧烈碰撞,甲车油箱受损露出汽油,乙车电路受损搭铁形成火源致车辆着火,甲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84.2Km/h,乙车碰撞瞬间计算行驶速度约为113.7 Km /h。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父母将袁某的父母及西安市渭浐河某管理中心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52.8万元,袁某的父母申请追加车辆出借人刘某为第三人。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父母主张袁某的父母及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系以监护人及管理者过错责任主张权利,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经查明,吴某作为群主建立“孤雁摩托车群”,组织成员参与飙车活动,其明知飙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仍积极组织参与,应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10%的责任。刘某明知袁某为未成年人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虽表示不愿借车,但未阻止其骑车,且事故发生后刘某来到现场未合理施救便离开,应承担15%的责任。袁某明知自己为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证且刘某不愿借车仍自行骑走摩托车进行飙车,应承担35%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赔偿。西安市政府已经发文明确除堤防工程施工、防汛、农业生产等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渭河河堤顶通行,西安市渭浐河某管理中心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者,在路口设置的关卡摩托车能够通行,且无禁止摩托车进入的提示,事发时关卡岗亭无人值守,留有隐患,应承担10%的责任。李某应当承担30%的责任,吴某的父母放弃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属于对其权利的处分。最终依法判决袁某的父母赔偿18.48万元,西安市渭浐河某管理中心赔偿5.28万元,刘某赔偿7.92万元。判决后,袁某的父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蔚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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