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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受伤能否向足球场馆索赔?法院:未尽保障义务难免责

来源:京法网事 时间:2021-02-28 10:33:14 编辑:王莉文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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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技活动可以强身健体

  但也带有一定风险性

  如果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碰撞

  造成伤害,谁来承担风险?

  活动场所又该负哪些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月26日,昌平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新规定,对一起踢足球时意外受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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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7日晚,小赵与小林在某公司经营的足球场踢球。该场地对外出租,每两小时500元,费用由参加活动的人员分担。踢球过程中,小林在球场边线处与小赵发生身体碰撞,导致小赵面部被撞到场边的防护网及金属立柱上,受伤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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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小赵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面部外伤,并进行清创缝合,治疗费为17939元。小赵遂将小林及足球场馆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在参加足球活动时应当预测到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危险。小赵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林在与其发生冲撞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碰撞属于合理冲撞。小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

  某公司作为损害发生的足球场地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应该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保障场馆配套设施的安全性以及安保人员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本案中发生碰撞的栏杆上有金属的棱角突出,且球场栏杆未进行安全包裹。关于安全警示,公司未在球场护网及栏杆周围提供警示标语,现场工作人员未针对安全问题进行提示,损害发生后,工作人员未对受伤者进行必要救助。因此公司作为特殊责任的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主张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但依据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的承担应为活动本人的风险,而并未因此免除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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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赵是因为球员之间发生身体碰撞后再撞到立柱致使损害发生,且在参加足球活动中自身应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其自身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对于损害结果应承担70%的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小赵医疗费12557元。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并积极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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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法官王磊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自甘风险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明晰公平,有助于社会主体开展更多的文体活动,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尤其是参与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自由。

  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投身活动之中、在活动中担当某种角色,如在体育活动中,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参加者之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指引性规定,明确了有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免责事由,而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学校、幼儿园等承担具体责任的规定,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组织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抗辩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

  在此,法官提示:

  1

  文体活动参与者参加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

  2

  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悉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相关行为的不良影响。

  参加文体活动

  本是为了休闲娱乐

  小编提醒大家要充分做好

  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

  愉快地享受运动的乐趣!

  供稿:昌平法院

  图文:杨婷婷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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