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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律师李莹:《反家暴法》施行五年 面临适用率低等问题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21-03-08 15:03:38
[摘要]《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今已5周年。5年里,《反家暴法》目前适用效果如何?司法实践中遇到哪些困境?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今已5周年。5年里,《反家暴法》目前适用效果如何?司法实践中遇到哪些困境?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日前,澎湃新闻专访了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知名反家庭暴力律师李莹。李莹已有19年家暴案件处理经验,参与过400多起妇女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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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莹,曾处理过数百起妇女维权案例。源众服务中心公众号 图

  在专访中,李莹表示,《反家暴法》施行五周年,在涉家暴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引用率和适用率实际上不高,这与针对《反家暴法》的学习培训及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同时,李莹认为,《反家暴法》是结合家庭暴力特殊性做出的专门性规定,它目前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制度都是相对完备的,在总体理念上也是比较先进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们提倡完善法规的同时,同样重要的是如何执行法规的问题”。

  家暴案件类型多样,多数受害者不敢及时求助

  澎湃新闻:谈起家庭暴力,许多人想到的是身体暴力,在您遇到过的案例里,还有哪些类型的家庭暴力?

  李莹:家庭暴力不止是身体暴力,从国际共识以及我国《反家暴法》规定里看,它还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这些都属于家庭暴力。

  在我这些年接触的家暴案件中,只进行身体暴力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并且每个案件很难只有一种形式的暴力,绝大部分有两种以上的形式,甚至全都占。

  例如我曾接触过一个受害者,她遭丈夫长达十几年的家暴。十几年里,她不仅被丈夫殴打,还会在殴打后被丈夫强制发生性关系。同时,这位丈夫还会对她进行恐吓、辱骂,用手铐、脚铐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此外,受害者虽为他们家庭的经济主要创收者,但她所有的银行卡都被丈夫控制,丈夫每周给她200元生活费,这在城市里是很难生存的。

  澎湃新闻:《反家暴法》指出,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在您接触的案例里,这一主体一般是指哪一些关系呢?

  李莹:目前《反家暴法》对哪些关系适用这一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现在主要依赖于地方立法来界定,我们发现很多省市的立法当中,会对“共同生活的人”做出解释。一般的情况下,认定符合的关系有抚养关系、监护关系、寄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

  我个人认为前配偶关系也应符合,因为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并不会因为离婚判决或一个离婚证就自然停止了。在离婚后,对方可能还会继续施暴,而且在没有配偶这一身份关系控制后,对方的暴力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会更严重。但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是不是属于家暴,还存在争议。

  澎湃新闻:全国妇联曾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但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您认为阻碍这些被家暴者及时求助的原因有哪些?

  李莹:这个现象很难说是某一个原因,而是多重原因造成的。

  一个是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的问题,目前很多人还是认为家暴是家丑,所以即使被家暴了也不太愿意公开。我碰到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女强人,她因家暴最后选择了自杀,但她在弥留之际都没有说出她丈夫对她的家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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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曾做过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来自央视新闻

  除了观点问题,很多遭遇家暴的当事人自身的生活困境也是阻碍求助的重要原因,例如孩子的抚养、自身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等。此外,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一般有“习得性无助”的心理,这让她们的内心常感到无助和恐惧。曾有多个当事人跟我说,她们听到施暴方名字,听到对方的脚步声,都会发抖,这种巨大的恐惧感和无助感让这些当事人很担心,不敢求助。

  还有一点,我认为是公权力本身的介入不够有力。现实一些人遭遇了家暴,选择报警后,警方可能仅采取简单的训诫,很少采取一些及时有效的措施,这会让大家认为报警并不能解决问题。例如我遇到的一个当事人,她被家暴后报了四五次警,但警察每次只把双方训诫两句,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置,而每一次警察走后,这位当事人的丈夫对她进行了更严重的家暴。

  “《反家暴法》仍面临引用率、适用率低等问题”

  澎湃新闻:《反家暴法》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您觉得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特殊意义在于什么?

  李莹:《反家暴法》的特殊意义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相关。

  对陌生人之间的暴力行为,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例如你可以去提起民事赔偿,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对方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而家庭暴力本身性质与陌生人的之间的暴力不一样,它具有一些特殊性。家暴行为大部分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是通过暴力,让对方顺从臣服,本质特征为权力控制关系。另外,大部分的家暴有着一个家的外壳,所以很多人会认为是家务事,认为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

  《反家暴法》的意义在于,它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做出了整体的防治及处置机制,有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所、强制报告。如强制报告系要求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澎湃新闻:《反家暴法》已实施5周年,您觉得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它的实际适用效果如何?

  李莹:在涉家暴婚姻家事案件中,《反家暴法》的引用率和适用率实际上不高,这点让我很意外。

  此前,我们源众中心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库,对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日到2021年2月底期间,某市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进行了检索,得到320份涉家庭暴力案件判决书,并对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数据显示,在320份涉家暴案件的判决中,以《反家暴法》为法律依据的仅为个位数,比例很低。此外,仅从这些案件结果看,似乎《反家暴法》并没能给涉家暴案件受害人带来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

  我个人认为这与《反家暴法》的学习培训及宣传不够有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以及敏感度仍不够。从总体来讲,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议题的热度比以前要高很多,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的关注度还是不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澎湃新闻:《反家暴法》适用率低,与这部法律本身的完备程度有关吗?

  李莹:《反家暴法》固然存在还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就像我们刚刚谈到的,它是结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做出的专门性规定,我认为它目前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制度都是相对完备的,在总体理念上也是比较先进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们提倡完善法规的同时,同样重要的是如何执行法规的问题。

  澎湃新闻: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做过的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社会认知度和核准率较低,您怎么看?

  李莹:在反家暴法当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处置机制,对家暴受害人的救济机制,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和有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那么受害人并不是只有遭遇了家暴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面临家暴、存在现实危险性的情况下同样也可以申请保护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的目就是保护当事人,所以它的申请及签发门槛应该是很低的。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门槛比较高,在核发保护令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家暴证据,而家暴行为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便直接导致了保护令申请难,也影响了签发率。

  我认为最高法应该就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诉讼中涉家暴案件的证据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应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和保障人身安全作用。

  家暴案件举证难、认定难,遭家暴应如何取证?

  澎湃新闻:正如您刚才提及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的情况,出现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莹:因为家暴行为大多数是发生在两个人的空间里,缺乏目击证人,同时家暴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及一定的突发性,再加上受害者面对家暴常感到恐惧害怕、无取证意识等原因,让受害者有效保留家暴证据存在很大的难度。

  认定难,主要是因为对家暴行为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法院会要求证明遭受多次反复长期的家暴。

  像我接触过的一个案子,当事人遭受了20多年的家暴,但在她向我求助之前她都没有保留证据。她在两年前向我求助后,通过我的指导,才有了证据意识,保留了比较充分的家暴证据。我在诉讼当中认为她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在法庭上时法官就会问我的当事人第一次家暴发生在哪年哪月,当时是什么情况,第二次家暴是怎么样,第三次又是怎么样?

  我个人觉得在举证过程当中,法庭很多时候还是把长期性反复性作为构成家暴的重要证据,有的法官可能还要看损害后果,但是《反家暴法》里对家暴行为的规定并没有这些要求,而是只要有做出相关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家暴,所以这一块的话我觉得也是一个认识理解的问题。

  澎湃新闻:结合《反家暴法》规定,如遭遇了家暴,我们该如何取证?

  李莹:我给大家提的第一个建议就是要报警。报警后,我们可以在警方检查处理的过程当中,要求警察做笔录,这些都是很好的证明家暴的证据。同时警察的处理相对还是比较及时的,是有震慑力的,我们可以要求警察出告诫书,如果对方比较严重的话,我们也可以提出让警方对施暴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等。所以报警既是一个制止家暴的重要的手段,也是保留家暴证据的重要途经。

  第二,遭遇家暴后要及时就医,就医的时候你要有诊断证明。如果是你有一定的伤情,也可以进行伤情鉴定。

  第三,我们要注意拍下伤情照片,拍的时候不光要拍伤情,还需注意要能够让这些照片可以证明是你本人的伤情情况。

  第四,录音录像。如果是长期家暴的话,你对对方大概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进行施暴其实是有一定预判的,有预判后便可事先进行录音录像设备的安置。

  第五,证人证言,包括子女的、邻居的,甚至包括你工作单位的同事的。还有聊天记录,很多时候对方的恐吓谩骂可能不光是当面进行,有的可能会通过微信或邮件等其他方式,这些都是证据。同时对方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也可以作为证据。

  澎湃新闻:在取证的过程中,您认为有哪些问题是要特别注意的?

  李莹:并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能成为证据,它还要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首先你这个证据的取得是合法的,你可以在自己家去录音录像,这一定没问题。但是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或者你不能去找私家侦探等,用非合法的手段去偷录。

  第二个是真实性,你的证据必须都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在这里我要提醒的是录音录像后,不能为了把证据更快速、直接呈现给法官,就对音频视频进行剪辑,因为剪辑后的录音录像证据就已经不是原件,自然失去了证明效力。

  第三点是关联性,证据一定要与受暴者和施暴者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关,如施暴者在婚内出轨,这类证明无法作为家暴证据。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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