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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撞断树木致绿化工人当场死亡 泾阳县检察院公开听证一致同意“不批捕”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1-04-08 10:34:20
[摘要]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了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听证工作规定》,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日上午,召开一起涉嫌交通肇事案的听证会,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参加了听证,会议由第一检察部主任主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02月18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沿泾河新城泾晨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车辆撞断路东绿化带树木,被撞断的树木将非机动车道正在施工的绿化工人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观犯罪恶性较小,且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能够及时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属自首。王某某家住农村,是一名货车司机,他的收入是整个家庭的支柱,家里有年迈的父母要赡养,还有孩子要抚养,且其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它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民警充分发表意见,经过听证代表充分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意见。

  通讯员 何淼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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