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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130余万潜逃22年还开两家公司 西安一国企出纳受审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1-04-09 18:39:29 编辑:报社方正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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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一国有企业出纳员高某涉嫌贪污公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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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任西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偷盖财务人员印鉴伪造电汇凭证,于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期间先后五次私自将该集团公司公款119.9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咸阳市渭城区某建材物资经销部,用于炒股等活动,并伪造银行对账单掩盖转款事实。1998年2月,被告人高某收到西安未央某机械厂材料款现金5万元没有入账,用于个人炒股。同年8月,被告人高某三次伪造挂账单,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骗取现金8.5万元。以上高某贪污公款共计133.4万元,其后高某携款潜逃,2020年12月被抓获。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他在庭审中陈述说,自己是为了炒股贪污公款,并且有想过要退还这些钱。“因为窟窿太大,补不回来,我心里害怕,给公司留下一封自白书和一辆用公款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后潜逃。”

  “当时我从陕西潜逃到了四川,2008年汶川发生地震后,我利用地震死亡失踪人口较多的机会,通过打工认识的朋友介绍,办理了假户籍和身份证,化名“周斌”在四川南充一直生活至今。”高某陈述说,潜逃后他在四川南充开了两家公司,目前公司运营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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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3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记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莲湖区副区长、公安莲湖分局局长张炜,莲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群,区司法局局长邸文彦等领导及分局部分干警现场旁听了庭审,分局各科、所、队干警通过视频方式旁听了庭审,旁听范围覆盖分局全体干警。          据悉,莲湖法院始终坚持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做深做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政法干警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确保不碰“红线”,不越“底线”。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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